為因應人工智慧(AI)發展,立法院昨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AI基本法)」,規定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AI之應用,若有侵害人民生命、破壞社會秩序、國家安全或造假等情事,應依法令限制或禁止。
全世界都在衝刺AI,歐盟已通過「歐盟人工智慧法」,南韓也通過「韓國AI基本法」。立法院昨通過AI基本法,提供AI治理框架,未來各部會將訂定相關作用法,例如交通部可能有自動駕駛管理、衛福部對於AI診療相關規範等。
AI基本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有關人工智慧之定義,三讀條文規定,指具自主運行能力之系統,該系統透過輸入或感測,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可為明確或隱含之目標實現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
新法規定,政府推動AI研發與應用,應遵循「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等原則;政府應避免AI應用,有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破壞社會秩序、國安或生態環境,或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的情事。
依照新法,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長召集學者專家、AI相關民間團體及產業代表、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人工智慧事務,並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
特別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審議國家AI發展綱領;遇突發緊急或重大事件,應召開臨時會議。
新法也規定,政府應推動AI倫理教育;於財政能力範圍內,寬列預算,採取必要措施,持續確保經費符合推行AI政策發展所需;為推動AI研發,應辦理相關補助、委託、出資、投資、獎勵、輔導,或提供租稅、金融等財政優惠措施,並應設置年度執行成效報告制度,定期對外公布成果和評估意見。
此外,政府應致力推動AI相關國際合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應於AI研發應用過程,避免不必要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促進個資保護納入相關措施或機制。
新法並規定,政府應積極運用AI確保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弭平AI發展所造成的技能落差,提升勞動參與,保障經濟安全,落實尊嚴勞動;就AI利用所致的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
新法也要求數發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的AI風險分類框架,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規範;有侵害人民生命、財產,破壞社會秩序、造假等情事者,應依法令限制或禁止。
此外,政府應就高風險AI應用,明確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建立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政府使用AI執行業務、提供服務等,應進行風險評估,規畫因應措施,依使用AI的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