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將大幅翻修,為防範公司負責人濫用有限責任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將從股份有限公司,擴大適用到非公開發行的有限公司;另外,未來將允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稱,並賦予社會企業更明確的法律地位。
《公司法》第154條規定,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此規定目的是保護債權人,避免負責人濫用有限責任,在英美法系稱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不過,該條文訂在股份有限公司專章,這次修法,則擬將此條文往前提到總則,擴大適用至非公開發行公司。
參與修法學者表示,現在公司設立無最低資本額,一人就可設立有限公司,相較於股份有限公司,非公發公司更有可能濫用有限責任法人格地位。
現行《公司法》雖然允許一人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則需要「兩自然人」或「法人」;在此規定下,有意一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往往會先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再由該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由於「兩自然人」條款形同虛設,無法避免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且徒增繁瑣作業流程,《公司法》修法也將放寬,允許「一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表示,現行《公司法》第1條規定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公司執行營利以外的事務,恐違股東利益。
為賦予社會企業更明確的定位,修法擬增訂「兼議型公司」專章。
其餘法規鬆綁,包括公司設立將改為登記制,不再事前審查;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稱,並降低公司債發行門檻。商業司長李鎂表示,上述修法條文還需經公眾討論,部分內容會放上行政院數位法制議題的線上法規討論平台「vTaiwan」,若社會歧見不大,預計可依既定時程,於明年初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