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研議放寬銀行個人放款業務計算資本適足率規定,適用較低風險權數的門檻,擬從現行1,000萬元以下,放寬為2,000萬元或3,000萬元以下,此舉將有助銀行擴大消費性貸款、購車貸款、學貸等個人放款業務。
除此,有些中小企業以負責人個人名義,跟銀行借周轉金,規定放寬後,銀行辦理周轉金貸款的資本成本也可降低;承作個人放款、周轉金貸款較多的銀行,都可受惠,尤其是初期業務以個金為主的純網銀。
官員表示,現行規定個人及中小企業放款的零售債權,若屬於「合格」零售債權,可用較低的風險權數75%;「非合格」零售債權,風險權數則要100%。
要列入「合格」零售債權須符合一定條件,其中包括曝險額度,對單一個人放款金額未超過1,000萬元、對單一中小企業放款金額未超過4,000萬元。
舉例來說,對個人放款900萬元,風險權數是75%,若放款1,200萬元,風險權數就要100%。
風險權數愈低,計算得出的資本適足率就愈高,可減少銀行增資壓力,讓銀行更願意承作相關業務。
銀行業者向金管會反映,香港適用較低風險權數的個人放款門檻是港幣1,000萬元(約新台幣4,000萬元),新加坡是星幣200萬元(約新台幣4,600萬元),國內1,000萬元的門檻太嚴,應放寬門檻,與國際接軌。
官員表示,巴塞爾委員會規定是,適用較低風險權數的個人及中小企業放款,門檻都是未超過100萬歐元,100萬歐元目前約新台幣3,500多萬元,當時訂定時的匯率計算是約新台幣4,000萬元。
當時參考巴塞爾委員會規定及考量國情後,訂出台灣的現行規定,中小企業門檻4,000萬元、個人1,000萬元。
中小企業放款部分這次不調整,但金管會決定放寬個人放款1,000萬元門檻;官員表示,金管會已請聯徵中心提試算,以供決策參考,據了解,門檻可能放寬到2,000萬元或3,000萬元。
門檻放寬後,可適用較低風險權數的放款案件將增加,有助銀行擴大個人放款業務,個人放款業務為消費性貸款、購車貸款、學貸,以及企業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借的周轉金貸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