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個人身分還是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投資大陸,對日後個人納稅有極大影響。2008年之前,外商投資大陸利潤匯出不須繳納所得稅,但自2008年新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外商以境外法人身分投資大陸,在利潤匯出前,須由大陸主體為境外法人股東代扣代繳10%企業所得稅後,若不是以境外法人身分投資大陸,而是以境外個人身分投資大陸,要不要也比照繳納10%的所得稅,便一直受到台商圈高度關注。
由於境外個人投資大陸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的範圍,應該放在個人所得稅中的外籍個人在大陸的所得□討論,但今年1月1日實施的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對法律上也屬於外籍身分的台灣居民,以台籍個人身分投資大陸,到底要不要繳納10%的所得稅並沒有得到明確答案。
截止到目前為止,除了少數省市稅務局要求外籍個人投資大陸,須比照外籍法人股東規定,在將利潤匯往境外前須先繳納10%的所得稅外,嚴格按照大陸國家法律法規來看,以台灣居民個人身分投資大陸,是不用比照第三地境外公司投資大陸,在利潤匯出前先要代扣代繳10%的所得稅。
雖然台商以個人身分直接投資大陸設立公司,享有利潤分配時的免稅優惠政策,但拉高稅務規劃層次來看,用個人身分投資大陸也不一定就是台商在所有可選擇情況下的最佳方案,須從利潤分配、股權轉讓、台灣稅收等不同角度進行考量。
一般來說,台灣甲先生投資大陸設立A公司有兩種路徑選擇,一是本文分析,甲先生以自己的台灣居民身分直接投資A公司,其次是最常見透過第三地BVI等境外公司投資A公司;這兩種投資路徑日後會衍生出以下稅務重點:
1、利潤分配
甲先生直接投資A公司,如本文上述分析,利潤分配給甲先生,甲先生可免徵個人所得稅,若是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成為A公司的股東,則利潤分配時須在大陸繳納10%所得稅,因此單從利潤分配角度來看,當然是以台籍個人身分投資大陸最好。
2、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所得和企業清算所得,都屬於於財產轉讓所得,如果甲先生直接持有A公司股權,日後在出售股權時,甲先生所取得財產轉讓所得,必須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若甲先生是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持有A公司股權,在出售A公司股權時,第三地境外公司所取得的財產轉讓所得,只要按1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就行,因此從股權轉讓角度看,以境外公司投資A公司的納稅最少。
3、台灣稅負
如果甲先生是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成為A公司股東,那不管是利潤分配還是股權轉讓,從台灣法律來看,都屬於海外所得,如果甲先生合併收入超過670萬台幣的話,海外所得部份要課徵20%海外所得稅,但如果甲先生是以個人身分直接投資A公司,那從A公司取得的利潤分配或股權轉讓的財產所得,從台灣法律來看,都被視同為台灣境內所得,須併入台灣個人綜合所得稅,以5%到40%的稅率繳稅,只不過台灣個人所得稅並不是代扣代繳,而是個人主動申報,實務中很少人會主動申報在大陸有所得,加上兩岸關係目前特殊的情況,台灣官方要查證台灣居民在大陸的所得並不容易。
要特別留意,如果台商有上市的想法,不管是大陸A股還是港股或回台F股上市,因為上市就必須揭露許多財產或收入上的細節,兩岸稅務局都可以很輕易地就知道台商在各地的個人收入情況,因此台商在決定上市前,台籍股東個人所得稅問題,須小心審慎地在符合兩岸稅法中進行結稅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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