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號文對大陸台商赴境外投資,或以大陸主體作為母公司整併海外關係公司,將產生長遠而實際的影響。大陸官方自去年起便開始整頓企業赴境外投資行為,上周的8月21日,更罕見地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人民銀行、外交部四單位,高規格地聯手發布了國辦發74號文《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範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74號文以類似規範外商進入大陸投資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精神,也將企業從大陸赴境外投資分類為「鼓勵開展、限制開展和禁止開展」三大類。
從這三大分類來看,鼓勵類的要求較高,實務中能達到鼓勵類的項目較少,再加上現在赴境外投資的備案期長,一般企業赴境外投資的可操作性也變的比較小,將嚴重影響企業正常赴境外併購重組的時間表。
74號文首先影響的是大陸台商,大陸台商有的是為了解決境外TP(移轉定價)的關聯交易問題,有的是為了要上市,不得不把海外關聯公司併進大陸主體之下,甚至就是單純為了解決境外融資問題,過去直接由大陸法人主體對外投資一家境外公司,再由該境外公司實際控股其他海外關聯企業的作法,在74號文中都被歸類到限制類中,須經過外資主管部門的嚴格審核。
除此之外,台資銀行在大陸的分行也須注意,辦理「內保外貸」的保函業務時,如果境外借款資金用途是用於直接或間接獲得對境外其他機構的股權,特別是包括了新設立的境外公司,或是收購境外企業股權和面向境外企業增資時,須關注境內企業用於擔保的資產(如存款或不動產等)的來源,最重要是必須注意這個境外投資行為一但屬於74號文的限制類或禁止類,則銀行是不能承接該筆「內保外貸」保函業務,以免被外匯等主管機關處罰。
最後將此次規範企業赴境外投資的74號文,三大類別歸納如下:
一、鼓勵類
1、有利於開展「一帶一路」的周邊基礎建設。
2、可以帶動大陸境內優勢產能、優質裝備出口並推動技術標準輸出。
3、目的在透過與海外高新技術和先進製造業合作,或是在境外設立研發中心取得最新技術。
4、審慎評估經濟效益後可參與境外油氣、礦產等能源資源探勘和開採。
5、能達到擴大農業對外合作目的,推進開展農林漁牧等領域與境外互利共贏的投資合作。
6、有序推進商貿、文化、物流等服務領域的境外投資,支援符合條件金融機構在境外建立分支機構和金融服務網絡。
二、限制類
1、赴與大陸未建交、發生戰亂或雖與大陸締結雙邊或多邊條約、協定,但當中有規定在當地投資有一定限制的敏感國家和地區。
2、房地產、酒店、影城、娛樂業、體育俱樂部等。
3、在境外設立無具體實業項目的股權投資基金或投資平台。
4、使用不符合投資目的國技術標準要求的落後生產設備做為境外投資手段。
5、不符合投資目的國環保、能耗、安全等標準。
上述除了第1、2、3項經境外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外,對限制開展的境外投資,74號文還要求地方政府須引導企業審慎參與,同時有權給予必要指導和提示。
三、禁止類
1、涉及未經國家批准的軍事工業核心技術和產品輸出。
2、有運用到大陸禁止出口的技術、工藝、產品。
3、賭博業、色情業等。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