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檢查發現仍有銀行超收信用卡違約金,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找來銀行總經理開會,當場要求改善;金管會針對五大態樣,訂出三大處理原則,包括銀行須將2011年4月1日後超收的款項,退還給持卡人等。
金管會去年底發現部分銀行收取違約金,有違反金管會規定不得超三期情況,因此發函要求銀行確實依規定辦理,不得變相超收。
此事引起立委曾銘宗關注,立法院財委會並通過曾銘宗等人提案,要求金管會在今年7月1日前,全面清查各銀行信用卡違約金收取情況。
金管會金檢發現,有部分銀行信用卡違約金的收取方式,與相關規定不符或未妥之處,金管會依檢查發現的問題,並訂定出通案處理原則,並找來銀行總經理,要求銀行改善。
金管會發現的態樣及處理原則如下,在明確與法規規範不合方面,有兩項,包括第一、對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1,000元以下者,仍收取違約金,與金管會規定不符。
金管會在2011年2月9日就已發布函令規定,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就不能收取違約金。
第二、兩張卡同一帳單,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計收違約金時,以二張卡計收。
對發卡機構持有二張以上信用卡的持卡人,每期將所有信用卡消費明細依卡別列印在同一張帳單,並彙整為一個最低應繳金額及應付總金額,持卡人未在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時,是依持卡數計收違約金,致持卡人違約一期,卻收取600元以上違約金,與金管會規定不符。
金管會在2011年2月9日函令明訂,對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1,000元者,所收取的第一期違約金,以300元為上限。
金管會訂定處理原則為,發卡機構應從上述函令實施日2011年4月1日起,就超收的款項返還給持卡人。
除此,金管會在去年12月19日發函解釋,要銀行應予避免情形,將要求銀行依這項函示辦理方面。
重點包括第一、以持卡人所付款項沖銷前期最低應繳金額,重新起算違約期數。
發卡機構對持卡人未在前期繳款截止日前,繳足前期最低應繳金額,而計收前期違約金,復就持卡人在次期(也就是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所付的款項,以之抵充(或沖銷)前期最低應繳金額,並重新起算違約期數,致有在持卡人連續違約狀態下(即連續未在各期繳款截止日前繳足各項最低應繳金額),收取超過三期違約金的情況。
第二、以中斷收取違約金方式,再重新計算違約期數。
發卡機構在持卡人連續違約狀態下,以停收違約金方式中斷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之後再重新起算違約期數,致有在持卡人連續違約狀態下,收取超過三期違約金情事。
金管會訂定處理原則為,鑑於上述情形已在去年12月19日函中,以更明確規定違約金收取方式,因此銀行應依這項函示辦理。並應從今年1月1日起,就超收的款項返還持卡人。
另外,對「債務協商失敗或依協商方案繳款後毀諾者」,違約金計收方面。
發卡機構對持人申請債務協商期間(含前置協商及個別協商),停收違約金,但停收一期或數期後,又再度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加計債務協商前所收取的違約金期數,合計超過三期。
這類案件的處理原則為,考量提出債務協商需求的持卡人已有還款困難,宜減輕其財務負擔,金管會請各發卡機構從今年9月1日起,對債務協商(含前置協商及個別協商)失敗,或在依協商方案繳款後毀諾的持卡人,皆不得再向其計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