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資銀行在做好客戶盡職調查基礎上,須盡可能多瞭解客戶,才能有免責並降低被外匯處罰的風險。
大陸外管局2024年12月7日發布《銀行外匯業務盡職免責規定(試行)》(匯發〔2024〕33號),明確了銀行外匯業務審核責任邊界,及八項盡職免責適用情形;同時對盡職免責的申訴評議程序進行規範。
33號文規定銀行在為客戶辦理外匯帳戶、外匯資金收付、結售匯等業務中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有證據證明自身已在外匯展業全過程履行"瞭解客戶、瞭解業務、盡職審查"三大職責,同時已做到勤勉盡職,有效預防、識別、評估、監測和處置外匯合規風險情況下,不追究依據《政處罰法》、《外匯管理條例》等行政處罰相關責任;但不能免除接受外管局約談整改、批評教育、風險提示等。
33號文還明確了銀行為客戶辦理外匯業務的八項盡職免責情形:
一、因戰爭、公共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客戶出現違規風險,但有證據證明銀行在外匯業務辦理過程中已按規定履行相關義務,並在發現違規風險後已及時報告外管局。
二、銀行在為客戶辦理外匯業務中,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但有以下情形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1)有證據證明銀行依據金融監管等部門指導意見,審慎判別後才辦理相關外匯業務。
(2)有證據證明銀行已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合理審核,且屬於在辦理外匯業務過程中依據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報告所作出的決策,銀行已審查確認該報告不存在專業資質缺陷、關鍵資料錯漏、違反基本常識及邏輯不一致性等顯著品質問題。
(3)有證據證明銀行屬於因遵守跨境業務國際通行規則,或境外卡組織等,屬於合法加入的國際組織及機構要求而作出的決定,且銀行在發現違規風險後已及時報告外管局。
(4)有證據證明銀行已在合理範圍採取適當措施審查有關資訊,業務有關涉嫌違規內容明顯超出銀行可審查的能力。
三、銀行按照外匯管理規定持續監測交易真實性,在持續監測過程中發現原經辦的外匯業務存在涉嫌違反外匯管理法律法規風險,但有證據證明銀行在經辦時已按規定履行審查義務,且在發現違規風險後已及時報告外管局並採取加強管理等處置措施。
四、外管局檢查調查發現客戶出現違規風險的業務,未被銀行監測系統預警,但無證據證明銀行監測系統存在明顯缺陷,或屬於銀行人為干預造成未被系統預警;外管局檢查調查發現客戶出現違規風險的業務曾被銀行監測系統預警、未被納入外匯風險交易報告,但有證據證明銀行已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及內控制度等勤勉進行人工識別,導致未報送風險交易報告的理由具有合理性。
五、銀行在先行先試外管局批准的試點業務、鼓勵開展的創新業務中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但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並及時改正。
需注意的是,雖存在上述情形,但如有證據證明銀行自身存在其他違反外匯法律法規規定行為,或與客戶內外勾結共同違規,皆不得免責。
外匯業務不僅有合規性要求,還有合理性要求,大陸台資銀行應在做好客戶盡職調查基礎上,盡可能多瞭解客戶,才能在外匯業務中做好合理性審核。除客戶盡職調查、業務審核外等措施外,進一步做好外匯風險監測及處置等全流程風險管控等盡職工作,才能事後免責並降低外匯處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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