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預告修正《所得稅法》,新增15條之1,當綜所稅納稅人行蹤不明或名下無財產可清償欠稅時,國稅局可指定合併申報的配偶為納稅人,然而這項修法,於情、於理、於法皆不合,未來若新法通過,恐怕爭議不斷,財政部應立即檢討。
根據財政部公告,夫妻原以先生為綜所稅納稅義務人,太太為其配偶,當先生行蹤不明,或欠稅未繳且名下無財產可執行下,國稅局可轉而指定太太為納稅人,向太太追稅。
草案並設下但書,若前述案例,太太在課稅年度到被指定為納稅人的前一年度,各年度所得未超過納保法規定公告的基本生活費,或名下也無財產可執行時,可視為「無資力」,不適用指定配偶規定。
先就「理」而言,財政部宣稱這項修法是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然而所得稅與遺產稅本質差異甚鉅,絕不可一概而論。
遺產稅之所以可指定納稅人,是因為遺產稅真正課稅標的是遺產,課稅對象其實是被繼承人,只不過由於被繼承人已去世,因而以負責管理遺產者為納稅義務人,可能是遺產管理人或繼承人,邏輯仍是針對總遺產去課稅。
然而所得稅是針對所得來課稅,若原來的納稅人失蹤,配偶就要被指定為新的納稅人,負擔並非來自自身所得的所得稅債務,不僅侵犯租稅法定主義,更侵犯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利,是非常不應該的修法。
再者,財政部此修法真能達到追稅目的嗎?舉例來說,富有的先生故意讓沒錢的太太當納稅義務人,自己逃之夭夭,照財政部新法邏輯,確實可指定先生為納稅人,但問題是,先生可能早已逃到海外,怎麼追?
另個例子,若夫妻財力相當,兩人分開計稅、合併以先生為納稅義務人來申報,先生計算所得稅應負擔1,000萬元,太太計算所得稅應負擔500萬元,殊不知太太將500萬元交給先生繳稅後,先生竟跑去躲起來,國稅局卻轉而向太太追稅1,500萬元,難道這合理嗎?
再於「法」而言,新法若三讀通過並上路,恐怕將爭議不斷,納稅人提起訴願、上法院,財政部雖能主張於法有據,但最後若納稅人走到聲請釋憲這一步,財政部贏面不大。
從過去大法官會議第696號解釋可見端倪。當時大法官認為,稅法要求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稅,造成已婚者和單身者稅捐負擔有所差異,形同對婚姻懲罰,認定違憲,財政部後來只好修法,讓各類所得都能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可想而知,連計稅方式,大法官都認為不能因為結婚而增加負擔,何況是因為結婚、被法令要求合併申報,又要被指定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全數稅負?
最後再以人情義理來看,俗話說「罪不及孥」,有所得、該交稅是天經地義,但不能因為納稅人失蹤,而配偶有錢,就找配偶要,冤有頭債有主,財政部此番修法,恐怕弊遠大於利,應即時檢討、懸崖勒馬。(本文由政大財政系教授陳國樑口述,記者翁至威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