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酒駕罰鍰下限提高至三萬元,拒絕酒測罰鍰提高至十八萬元;酒駕累犯和拒絕酒測也採「累進制」,第二次起將連同上次罰鍰累計加重處分;另新增「連坐罰」條款,對酒駕同車乘客處以六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累犯 換領特殊識別牌照辨識
未來在路上也可靠車牌辨識酒駕累犯者。根據初審通過條文,五年內兩次酒駕者,應換領特殊識別牌照,未依規定換發要吊扣牌照三個月;一年後沒再酒駕,才可再換回一般牌照。提案立委鄭寶清說,酒駕累犯者應換發可辨識、較顯眼的螢光車牌,警方攔檢可更有效率。
根據警政署統計,酒駕違規件數逐年減少,但拒絕酒測、酒駕累犯比率卻分別提高至一成及四成。交通部長賀陳旦昨表示:「亂世要用重典」,拒絕酒測和酒駕累犯屬惡意行為,但發生的情況卻愈來愈嚴重,交通部同意修法並支持加重處分。
對於陪同乘客進行連坐,賀陳旦也說,其他國家有具體作法並有成效,我國應吸取他國經驗、突破法令限制,也盼未來能像南韓發展酒後代駕服務業。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酒後開車檢出酒測值為○點一五至○點廿五毫克者,罰鍰將從現行一點五萬元至九萬元,提高到三萬元至九萬元;若五年內再度酒駕,將以前一次被處罰的金額,再加九萬元處罰,不限次數持續累計。例如第一次酒駕被罰三萬元,第二次罰十二萬元,第三次罰廿一萬元。
阻擋救護車 罰六千到九萬元
現行拒絕酒測僅會被罰九萬元,且沒有案底,遭譏為「富人條款」,導致不少喝酒開車的民眾以為「付錢了事」。但未來若拒絕酒測,將提高罰鍰至十八萬元,且第二次起一樣要採計上次罰鍰額度,再加罰十八萬元,後續也持續累計。例如如第二次拒絕酒測要罰卅六萬元、第三次罰五十四萬元。
至於「連坐罰」,排除未滿十八歲、年滿七十歲或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汽車運輸業的乘客,主要考量這類民眾實務上無法勸導駕駛。
另外,近年屢見有民眾阻擋救護車導致死傷事故,這次也修正「中指蕭2.0條款」(曾有蕭姓博士生對救護車比中指,急踩煞車不肯讓路),汽車駕駛人若遇到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警號,不立即避讓因而致人死傷,將處以六千到九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兩年前修法僅提高罰則至三千六百元和吊銷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