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生效的58號文,將直接影響台資銀行在大陸從事貼現及轉貼現後的納稅成本。7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剛公布58號文《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大陸金融機構從事票據貼現、轉貼現等業務,將以實際持有票據期間所取得的利息收入,須作為和貸款服務相同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在過渡期間,已貼現利息全額繳納增值稅的票據,應作為轉貼現機構轉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徵增值稅。
台資銀行在大陸從事貼現業務,屬於「貸款服務」,應徵收6%增值稅,在「營改增」前票據貼現屬於「其他金融服務」,須徵收5%營業稅,如果只是金融機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則在營改增前後都被視同為與金融機構往來,免徵營業稅或增值稅。
實務中,企業將一張商業匯票拿到銀行貼現,銀行向企業收取票據貼現日至到期日間的利息,須全額繳納營業稅,貼現銀行再將這張票據拿到其他銀行進行轉貼現,如果下家承做銀行就其收取的轉貼現利息繳納營業稅,則出現同一筆借款資金在同一借款時間段產生出同一筆利息,貼現銀行和轉貼現銀行將面臨重複徵收營業稅情況,關鍵是營業稅沒有抵扣政策,所以對轉貼現承做銀行間的轉貼現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政策目地在避免重複徵稅。
2016年「營改增」後,轉貼現業務延續營業稅的免稅政策,這種做法雖然避免了重複徵稅,但並沒有解決稅收公平性的問題,也沒有充分體現出增值稅避免重複徵稅的優點。貼現銀行和轉貼現銀行分享貼現日與到期日之間的利息收入,但所有的增值稅都由貼現銀行承擔,轉貼現銀行則享受"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的免稅優惠,這看起來好像合理,但實際上的稅負並不公平。
這次58號文所採取的貼現、轉貼現銀行均按實際持有票據期間所取得的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的作法,很好地解決了增值稅重複徵稅問題,也會使貼現、轉貼現業務的增值稅稅負更加合理。
如果某企業將一張票據送至A銀行貼現,貼現期為30天,假設A銀行收取貼現利息為3,000元,則須繳納增值稅180元;A銀行將該張票據送至B銀行轉貼現,貼現期為20天,則B銀行收取貼現利息為2,000元,但B銀行無需繳納增值稅。由這張票據所產生的借款利息總共計3,000元,A銀行實際取得1,000元收入,但須按3,000元基數繳納180元增值稅,B銀行取得2,000元收入,無須繳納任何增值稅,這顯然對A銀行不公平,要是根據58號文,未來A銀行只需就1,000元收入繳納60元增值稅,B銀行就2,000元收入繳納120元增值稅,這才是實現稅收公平真正精神。
58號文廢止了過去36號文,關於轉貼現息作為金融同業往來免徵增值稅的規定,貼現銀行的貼現息收入增值稅負擔有所減少,但實務中可操作性較差。一來說,在貼現當時銀行向客戶收取全額的貼現利息,勢必要向客戶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銀行納稅申報時並不確定該張票據持有時間,如按利息收入全額申報增值稅後,又將該票據轉貼現,那之前已申報繳納的增值稅該如何處理?此次的58號文並沒有明確說明,可以預見,台資銀行所關心的58號文要如何真正落實,還有賴後續相關配套政策的出台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