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核群眾在二○一四年太陽花學運後不久,上街要求停建核四,靜坐臥躺占領忠孝西路;警方以強力水柱、拖拉等方式驅離,造成多人受傷。十五人提告請求國賠六百萬元,台北地方法院認為警方解散命令不合法,驅離行動導致民眾受傷,應負賠償責任。
不過,台北市政府為集會遊行法主管機關,也是市警局直接上級機關,當天忽略警方解散命令違法,又要求市警局必須「限時驅離」群眾,因此判市府應賠十二人各一到六萬,共四十二萬元。市警局因沒收而損壞音響業者喇叭,判賠三萬四千元。合議庭認為,集會遊行時間結束仍拒絕解散,反而以靜坐、勾手等方式抗拒也有過失,因此減輕賠償金額。全案可上訴。
這是北院去年十月認定警方驅離占領行政院太陽花學運人士執法過當、逾越比例原則,判台北市警局應賠償十四人共一一一萬餘元後,第二件認為警方執勤驅離群眾要國賠的案件。
市警局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取得判決後將與律師研究上訴事宜。市警局重申今後處理集會遊行案件仍必依法行政、嚴正執法,也呼籲參與集會遊行者保持理性平和。北市府也表示尊重判決。
告訴人洪聖超昨天到庭聽判後表示欣慰,警察執勤違背合法性、正當性,應受到法律制裁,期盼警察未來面對大型陳抗活動能更謹慎。律師團認為,「抽象公共利益不能永遠正當化國家暴力」,從此公民上街頭集會不用再恐懼身體受傷、精神痛苦,落實集會結社自由。
北市一名常處理陳抗的派出所所長說,民眾以平躺路面方式阻擋警方抬離,警方光抬人就耗盡力氣且成效甚微;法院似乎要警察不可用警棍、噴水,那警方要用什麼方式驅趕非法陳抗?遇到民眾攻擊是否應乖乖挨打?另一名警員認為,法院連續兩次判國賠,讓警方士氣大跌,甚至讓外界有「警察做錯事」感覺,相當不好。
二○一四年四月廿七日,一二六個環保團體組成全國廢核行動平台遊行要求立即停建核四,超過五萬人在凱道集結,行經忠孝西路時,全體躺下模擬核災演習,癱瘓交通,直到深夜仍有數百人占據道路。
隔天凌晨,警方以強力水柱射向躺在地上群眾,再逐一抬走人,五小時內發生多次衝突,同日上午七時許才恢復交通。
台北地院認為,群眾超過集會時間仍靜坐不解散,有權警告、命令解散的單位為市警中正一分局,當天卻由派出所所長舉牌,且舉牌對象為遊行主辦單位而非提告當事人,難以認定舉牌對十五人產生效力,認定解散命令不合法,驅離行動導致民眾受傷應負賠償責任。
判決指出,台北市政府忽略解散命令違法,又以交通順暢等理由要求市警局必須「限時驅離」,導致員警在時間壓力下喪失裁量空間,不得已才用高壓水柱等強勢作為,造成群眾受傷,難以將上級機關責任轉嫁於下級機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