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本月廿一日預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修正草案,將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新增總統發布全國動員令後,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縣市政府「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畫」,並對包括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的「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
草案並授權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會同文化部,進一步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立委:管制具體內容不明
草案引發在野黨質疑,國民黨立委江啟臣表示,修法中未說明調查、統計、編組具體內容,是否藉全民防衛動員法修法行管制媒體之實?民眾黨立委邱臣遠指出,該項修法包括管制時間點與條件恐產生疑慮,需做好社會溝通,避免爭論。
國防部昨天回應表示,這是考量戰時或緊急狀態下,對正確資訊傳播及錯、假訊息處理,必須有效規範的必要措施,部分媒體所謂「如同戒嚴軍管」,並非事實。
軍方:緊急狀態必要措施
國防部說,「全動法」修正草案主要區分動員前、後,對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的管理規定,期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是應對敵人認知作戰威脅、確保國家安全的必要措施;現行「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已就應配合辦理事項訂有規範;另如「災害防救法」及「傳染病防治法」,亦有相關規定。
法案預計4月送立院審議
依修法草案,「全動法」將從現行四十八條增為六十九條;預告意見徵集期十四天,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計畫三月七日收回意見後會相關單位,修正文字內容,預計四月呈報行政院,再一周即將全案送立法院審議。
現行條文已將動員分為準備階段及實施階段,此部分未修正。但動員準備階段部分,動員項目除原科技動員等,草案第九條新增教育、訊息傳播、金融外匯、資通訊動員準備方案與行政院所指定動員機關等。
草案新增第十五條:「為因應新聞及不實訊息處理,訊息傳播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調查、統計、編組及規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前項調查,新聞從業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料。」
動員實施階段部分,草案新增第廿八條「動員實施階段,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國防大政方針,或為因應國防重大緊急情勢,得依憲法為必要處置,並為因應國防需要發布緊急命令,規定動員事項,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草案新增第卅三條:「動員實施階段,訊息傳播動員實施計畫主管機關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