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將夫妻財產制種類區分成「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大類。實務上,大部分台灣的夫妻都沒有約定財產制,因此「法定財產制」是現行夫妻財產制中最普遍的種類。立法院院會於去年底三讀的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案,主要就是針對實務上最多人適用的「法定財產制」進行修正。
針對夫妻「法定財產制」以及本次修法,提醒以下六點建議。第一,白手起家的夫妻,原則上,法定財產制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等情形,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和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舉例來說,夫妻白手起家,丈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元,妻子財產剩5,000萬,夫妻離婚時,妻子可以向丈夫請求差額5,0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2,500萬元,但在計算時,如有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 ,則須排除計算。
第二,不是所有財產都需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計算。在計算時,須扣除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以及慰撫金。例如,丈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元,妻子財產剩5,000萬元,但丈夫的1億元財產中,有8,000萬元來自繼承的不動產,而妻子的5,000萬元則全數為創業收入。
因此,在計算上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丈夫只有2,000萬的財產要列入計算(1億元-8,000萬元),夫妻離婚時,丈夫反而可以向妻子請求差額3,0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1,500萬元。
第三,婚前財產、繼承、無償取得財產雖然不須納入計算,但前述財產在婚後所生的孳息,則須納入計算。因此,假設夫離婚時財產剩1億元,妻子財產剩5,000萬元,但丈夫的1億元財產中,有8,000萬元是來自於婚後繼承的不動產,另外2,000萬元是屬於所繼承不動產的租金收入,妻子的5,000萬元則全數為創業收入。
所以在計算上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時,丈夫繼承的不動產8,000萬元不計入,但2,000萬元的不動產租金收入仍要列入計算,夫妻離婚時,丈夫可以向妻子請求差額3,000萬元的一半,也就是1,500萬元。
第四,丈夫或妻子各自擁有的資產,如果分不清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時,會被納入婚後財產計算。實務上,金錢最容易混在一起,而分不出是婚前還是婚後財產,如果未來離婚時不想「人財兩失」,仍保留自己婚前金錢的人,可以考慮將婚前的金錢,單獨存放一個專戶,並與婚後的金錢帳戶加以區隔使用
第五,本次修法後,對於不務正業、不負擔家庭責任的配偶,想透過離婚分配高額的財產致富,將會變困難。依本次修法內容,夫妻的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導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也就是說,法院進行裁判時會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因素來作考量。
第六,如果夫妻雙方未來不想有上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困擾時,則可選用「約定分別財產制」,讓各自的財產,依照各自的金錢觀念管理,以後即使離婚,也不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本文由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董事鄭策允口述,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