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金控告財政部毀約致喪失彰銀經營權並求償一六五億元案,台北地方法院判雙方各有勝負。法院認為雙方成立契約關係,此部分台新金勝訴;但移轉經營權屬「一次性」,財政部已在二○○五年履約,台新金要求更換本屆三名董事及求償無理,此部分財政部勝訴。
法院確認的契約關係存在,是指「財政部在台新金仍屬彰銀最大股東期間內,不得妨礙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董事席次過半數的董事席次」。換句話說,台新金要取回彰銀經營權,最快要等到明年董監事改選,但全案仍能上訴。
判決指出,台新金二○○五年投入三六五億多元標得彰銀百分之廿二點五股權,成為彰銀最大股東並取得彰銀經營主導權,台新金之後連續三屆(九年)在董事會上取得優勢,掌控彰銀。
前年底彰銀改選董事,持有彰銀百分之十八股權的財政部與泛公股聯手,在九席董事中取得六席,僅取得三席董事的台新金喪失彰銀主導權,台新金認為財政部違反「轉移經營權」的約定而提告。
台新金要求確認財政部在二○○五年辦理彰銀特別增資案的新聞稿及公函屬於契約,並要求財政部讓本屆三席董事,由台新金重新推派的人選繼任,若不讓出席次就該賠償台新金一六五億多元損失。財政部則反駁,當年的新聞稿及函文僅為「政策用途」,並非對台新金要約,且財政部沒動用泛公股徵求委託書,台新金的請求無理。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二次金改期間彰銀逾放比過高、財務結構不良,最大股東財政部才辦理私募特別股增資。財政部邀標期間發新聞稿,指財政部將支持成為最大股東的得標人取得彰銀經營權,之後又發函給彰銀稱「彰銀經營管理權,移轉予得標投資人主導」,新聞稿與公函均構成財政部對投資人要約,此部分台新金勝訴。
不過,經營權轉移在概念上只有一個,不會源源不斷發生,屬「一次性債務」;二○○五年台新金在廿一屆董監事會中取得八席董事、三席監察人,財政部已履行轉移經營權的約定,財政部既無違約,就無後續賠償損失的問題,此部分財政部勝訴。
但台新金律師對法院「一次性債務」的見解不以為然。律師舉例,即將接任行政院長的林全是當年財政部長,他在監察院調查報告中也認為台新金取得彰銀是永久性承諾、不是一次性,林全在報告中說:「如果是淡馬錫(新加坡控股公司)得標,最後卻產生經營權換人,一定會打國際官司。」
台新金另外聲請禁止官股行使董事職權的假處分,遭法院駁回,台新金抗告,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