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業今年二度發生罷工事件,引發社會要求訂定罷工預告期聲浪。勞動部今天召開「民用航空運輸業爭議行為議題座談會」,邀集航空業、旅行業等勞資代表討論罷工預告期可行性。但現場與會者表示,勞資雙方壁壘分明,有工商團體建議預告期應為30天,但勞方認為不應以預告期限制工會集體行動權。
勞動部今天座談會邀請超過40個團體代表,包括民航業勞雇團體、旅遊業者、消費者保護機關及交通部代表等。會議歷經3小時,共有37位代表發言,但勞資雙方未有共識。
據了解,華航、長榮等航空公司均有代表出席,且共同建議工會發起罷工的預告應,至少要有7至14日,且民用航空業不得有「禁搭便車條款」,其他交通運輸業罷工行為也應受限制。全國商業總會在內的全國性雇主團體則認為,應明定職業工會不得罷工、罷工預告期應為30天。
長榮表示,先進國家法制多有10至14天的罷工預告,且罷工預告期只是讓公司可先為已訂妥機位的旅客簽轉至他航,避免影響旅客預訂行程,不會減少公司因罷工無法營運的營業損失。華航也說,台灣為海島國家,航空產業有其公共性,為降低旅客不便,政府應有完整合理的罷工預告制度。
旅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總召吳婷婷也說,以旅行業者立場,尊重勞工爭取權益,但不能影響旅客行程,民航業應增設15天至30天的預告期,避免讓社會大眾措手不及。
但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在內的勞團認為,不應增訂罷工預告限制工會集體行動權,應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明定業者應主動將勞資爭議資訊告知消費者、讓大眾瞭解風險;也應全面檢視勞動三法,不單僅檢討罷工預告期。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副秘書長周聖凱表示,增設預告期是治標不治本,要減少罷工發生,需要減少罷工前的勞資協商爭議。以現行制度來看,職業工會與企業工會的「法定強制協商門檻」不對等,前者難度較高,有檢討必要。若勞資協商制度健全,才是避免罷工的根本之道。
消費者代表則建議,罷工行為的發生應讓消費者選擇權受到保障,且罷工可視為不可抗力讓消費者可以求償。
今天會議上,交通部跟勞動部發言不多。勞動部表示,現場有工會代表要求政府單位應秉持中立立場,不應發言,勞動部在經徵詢各政府單位同意後,決議以書面意見將併同呈現於會議紀錄中。
交通部航政司也表示,此次會議是讓勞資雙方各暢其言,會蒐集各方意見作為參考,但不多加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