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版「外商投資法」有望在今年「兩會」上通過,對於台資究竟屬外資還是內資的問題,大陸海協會長張志軍認為,應界定為「特殊內資」,他還建議,研究制定涉及港澳台投資的法律。中美貿易談判正在華盛頓舉行,「外商投資法」草案被視為大陸擴大市場准入、回應美方要求的重要舉措,30日由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二讀表決通過,將提請3月全國人大會議完成立法程序。
上海貝斯哲法律財稅事業群總經理劉鐵華指出,大陸人大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出現將港澳台企業視同「特殊內資」甚而單獨立法聲音,或許希望提供港澳台企業較特殊甚至國民待遇,以區別於一般外商投資。但實務上,大陸對港澳台商投資商一直有單行法規規範,再單獨立法可能性不高。
劉鐵華分析,如果將港澳台視為「特殊內資」,台商會關切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否意味港澳台投資人比起其他外商,會有更開放的投資產業範圍?
二是企業所得稅部分,但2008年大陸統一內外資企所稅後,港澳台企業與內資相同。
有差別的地方在企業稅後利潤向股東分配時的稅收,因各有利弊,何者更有優惠不易判斷。
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昨表示,大陸將台資定義為特殊內資,不會改變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
投審會說,台資企業赴陸投資審核標準維持原樣,並不會因此趨嚴。陸方若將台資視為「內資」,這部分牽涉到大陸政策決策,要看陸委會指示,牽涉到政治性議題,短期內不可能有變動,目前也沒聽說。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傅文芳認為,若台資劃分在「內資」各有優缺,優點是在大陸做生意內資受限程度少很多,缺點是稅率偏高。重點要看陸方對台資的「特殊內資」定義,包括商業條件限制、開放程度、稅務機制等。
此外,台資變大陸「內資」不見得等同大陸國民待遇,安永執業會計師林宜賢說,大陸政府有考慮逐漸提供台資企業在大陸投資與貿易之 「國民待遇」,但是會採取漸進式逐漸開放的作法,不可能完全同等當地陸資國民待遇,才會被界定為「特殊內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