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突然宣布解散,各方有不少質疑與評論。其中多數涉及商業判斷,其實很難論說是非對錯,不過聽到民航局主管的一席話,讓我想起近來一些事件共同的盲點。
事發以來,民航局本於主管機關立場發表不少看法及處置,率多有其法律依據,但前前後後,民航局均表示「復興航空資產大於負債,沒有立即性風險」,言下之意事件係屬突發,難以預警,其他政府高層也援引此種說法,以致媒體不斷轉載,名嘴甚至表示「這也難怪」。
從會計觀點看,任何公司的資產等於股東權益(淨值)加負債,所以只要股本沒有虧光,就應該是資產大於負債,本來就是一家公司的常態,但這並不意味公司沒有立即性的風險。民航局也自承「對公司的季報有做審查,現金水位也超過10億元」,然現金是否足夠,不是看絕對數字,觀察一公司的流動性,更要注意有無即期的流動負債要支應。
眾所皆知,復興航空公司在11月底有2013年發行的ECB(海外可轉換公司債)7,500萬美元屆期,說實話,復興航空選在公司債清償前八天宣布解散,從「清算」觀點看倒不失為明智之舉,因為這畢竟是相當於新台幣24億元的債務,對現金水位僅10億元的公司,縱加上其他流動資產,恐怕都不宜說「沒有立即性風險」。資產大於負債,淨值尚有七成,只能說Solvency尚可,但是Liquidity卻可能有問題,這是用常識就能理解的問題(還談不上知識),不禁想起十年前一位民進黨大老接任我證交所職缺時所說「決策不需(專業)知識,只需常識」的言論,這回居然連常識都沒用上,不亦怪哉!
搞不清流量與存量、Solvency與Liquidity的現象,在不動產稅捐的爭議上,也可發現。現行房屋稅的課徵引發民怨,原因之一是地方政府在制訂房價評定要點時踰越房屋稅條例第11條的授權恣意操弄,自然也違反憲法第15條、第19條、稅捐稽徵法第11-3條的規定。而從財產持有稅的設計看,自住房屋因為自行居住,不能產生收益,反而須支付修繕維護的費用,從現金流看是「現金淨流出」,但某些官員或主張居住正義人士,常認為屋主有房子就有較高的納稅能力,一副「資產大於負債就有流動性」的思維,完全不能體恤民眾在「負現金流」的情況下,必須節衣縮食,甚至變賣房屋,完全有違人權公約中Adequate food, clothing and housing的原則。
最近讓地方政府再度頭痛的地價稅,也是如出一轍。聽到民眾憤怒聲音後,政府開始設法補救,其中最令人不解的是對國有地、園區用地及促參案件的地租分三年緩漲,至於一般民眾則採分期繳納方式,以致前省地政處處長許松投書表示「只顧企業負擔,不管小百姓死活」,也建議可依土地法第193條於「調劑期」中採減稅或免稅措施,可惜未獲回應,恐怕也是未考慮「企業運用土地還有營收,一般百姓依然是負現金流」的常識問題。
順便提一件事,民用航空法的立法邏輯與其他法律有一點不同,在條文中並未明言何單位是「主管機關」,只是在條文中交錯使用交通部及民航局來界定管轄,這種立法方式在專業知識上已屬可議,結果行政院發言人在興航善後的航線分配上,竟稱「以我說的為準」,恐怕又要涉及有無常識的問題。
總之,對政府言,知識與常識同等重要,欠缺其一,遭殃的就是民眾,房屋稅如此,地價稅亦復如此,復興航空公司的關係人更是如此。
(作者是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