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開始審查都更條例修正草案,近日各方已表達對修法草案的看法。我曾在內政部提出部版都更條例修正案後,讚揚「可以打85分」,但看了行政院版草案,分數一直下修,簡直快要不及格了。原因除強制拆除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連結的做法,也不夠細緻。
都更條例修正案最受關注的條文,莫過於「強拆條款」,也就是遇到釘子戶時,政府及實施者如何面對問題;為了讓都更能夠順利推動,強制拆除有其必要,我也贊成政府保有代執行的權力,但前提必須踐行正當的法律程序。
內政部原先所提版本,對於不同意戶採協調、調處與行政救濟三階段的保障權益措施;當遇到屆期不拆除或遷移時,實施者必須先與釘子戶協調,才能檢具協調紀錄請求地方政府執行拆除或遷移,此為第一階段。接下來,地方政府收到上述請求時,應就拆除的日期、方式以及安置事項居中調處,並在二個月內作出調處結果,依此結果辦理;但若建商或原住戶不服調處結果,可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這樣的做法,實施者若沒有獲得全體當事人同意,不會發生像先前建商「一時生氣就拆了」的爭議,可以保障不同意戶的權益,是較為進步的。
然而,內政部端出版本後,上述代拆機制固然兼顧正當法律程序,及保障不同意戶的權益,卻引起業者及台北市政府不滿;最後,行政院版本以「協調」取代「調處」,且回到「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主管機關代為之」等字樣,但這樣的修法並沒有辦法紓解紛爭。
就法律角度來看,實施者不應可輕易地「代執行」,否則便會發生建商「一時生氣就拆了」的狀況,衍生後續爭議;都更是公共事務,但畢竟牽涉到財產權,地方政府如要代執行,更應遵行憲法所定的正當法制程序,才是進步的修法。
行政院版的都更條例修正案另一重點,是將都市計畫與都市更新連結,換言之,修法後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必須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這也是相當進步的精神。
不過,人民仍可按主管機關經都委會審議通過的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都更,而這些自劃更新單元既非危險、又不具足夠公益性、正當性與必要性。
政院版的條文僅透過都委會「過水」的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就可自辦,勢必會使得公劃都更地區連結都市計畫的修正流於形式,甚至自劃更新單元過於浮濫。為了避免地方政府怠惰於研擬相關都市更新計畫,建議應增訂一定期間的落日條款。
都市更新是都市生命周期的一環,政府必須有整體的都市永續發展政策,包含更高層次的都市再生策略、完整而具有正當法律程序等,內政部版本固然不是最理想的版本,但對於解決執行上的疑義有正面貢獻,也有助於改善都更亂象。
都市更新是相當大的議題,任何一個版本幾乎不可能完全如業者、學界或是民間團體的希望,但內政部版本也許是最可能被各界接受的版本,希望立法院審議期間,能夠重新調整,賦予都市更新更好面貌。
(本文由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榮譽理事長林旺根口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