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雙反系列報導 (II)– 全球反傾銷蔓延 台灣廠商要如何「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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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30 第93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太陽光電雙反系列報導 (II)– 全球反傾銷蔓延 台灣廠商要如何「避險」?
   
法規訴訟 基於美國發明法案所導入的美國核准後程序之近期變革
   
深入報導 扭曲資本主義下的奴隸
   
研發創新 優雅的飛行 — 機械鳥
   
智財管理 巨頭爭相免費開放專利所為何來?
   
 
太陽光電雙反系列報導 (II)– 全球反傾銷蔓延 台灣廠商要如何「避險」?
《北美智權報》前期文章<太陽光電雙反系列報導 (I) - 兩岸廠商競爭力比一比>中,提到美國ITC的太陽光電雙反案終審結果對台灣太陽光電廠的影響很大,因為台灣太陽光電產業鏈相當完整,從上游到下游有上百家廠商賴以為生,而且不乏公開發行的上市櫃公司。然而,當大家的注意力都集中在美國ITC雙反案的時候,這股「反傾銷熱潮」已在世界各國蔓延開來!沒錯,包括歐盟、澳洲、印度、加拿大、甚至中國大陸本身,都在這幾年間陸續針對進口的太陽光電產品發起反傾銷的調查。雖然這些國家的反傾銷對象都是以中國大陸為主,但台灣身為全球第二大的太陽光電產品出口國,加上大陸曾因規避美國雙反稅率而將太陽能電池轉由台灣代工,導致「新雙反」調查案出現,因此台灣廠商除了對蔓延全球的「反傾銷熱潮」不能掉以輕心外,也應該積極研究該如何「避險」。


追日型太陽光電涼亭 - 台南柳營工業區,圖片來源:台南縣政府全球資源網

全球太陽光電產品反傾銷概況

歐盟:

德國太陽光電大廠SolarWorld於2012年7月向歐盟委員會提出反傾銷調查請求,宣稱中國大陸的矽晶太陽能電池及模組製造商以低於合理的價格在歐洲銷售其產品,歐盟委員會於2012年9月6日宣佈對進口自中國大陸的太陽能電池及模組展開調查工作。SolarWorld於同年9月25日又向歐盟委員會提出中國大陸補貼稅率的控訴。歐盟委員會於2013年6月宣佈其反傾銷稅率暫定為37.3%~67.9%。在強制實施了臨時稅率之後,歐盟委員會與一群中國大陸的太陽光電產品製造商 (約占全部產品出口至歐洲的大陸廠商7成) 便開始邁入「價格承諾」協議階段,並於2013年8月開始生效。協議聲明,同意部分被點名的中國太陽能產品製造商於為期2年的時間內,以限額限價的方式進口歐洲,而其他超出限額及未被點名的中國製造商,則需課以47.7%~64.9%的雙反稅率。請求人(Solarworld及其他歐洲太陽光電製造商)指出,自2013年8月「價格承諾」協議生效後,全中國大陸的太陽能產品製造商只有30%將產品進口歐洲,而在「價格承諾」協議生效前則有高達70%的比例。「價格承諾」協議將於2015年底到期,業者應密切注意到期後之情況發展。

印度:

印度太陽光電產品製造商 (包括Indosolar、Websol Energy System、Jupiter Solar Power…等等) 於2012年10月提出反傾銷及反補貼申訴,指從中國大陸、台灣、馬來西亞、及美國進口的太陽能電池及模組以低於合理的價格在印度銷售,並接受各自政府的價格補貼。印度政府於2012年11月23日展開調查,但將調查時間延長至2014年5月(原本為公告日起150天內須提出最終報告)。於2014年5月,印度反傾銷及關稅總局 (DGAD) 建議針對自美國、中國、馬來西亞及台灣等地進口的太陽能電池產品,每瓦徵收0.11~0.81美元的反傾銷稅,然而,此一建議卻因印度能源部部長Piyush Goyal及交通部長Nitin Gadkari的反對而不成立。Goyal指出印度本土的太陽能設備產能不足,單靠本土業者無法滿足政府以綠能發電的野心,另一方面,Gadkari則認為課徵關稅會使太陽能發電成本增加一倍。最後,印度工商部部長於2014年9 月10日召開的印度政府Modi百日的記者會中,宣布將不對受調查之4國的太陽光電產品課反傾銷稅。

其實,印度政府最後不課反傾銷稅的決定除了是本身國家供需的考量外,應該有部分的原因是由於美國「政治施壓」的結果。因為於2014年5月印度反傾銷及關稅總局 (DGAD) 建議針對自美國、中國、馬來西亞及台灣等地進口的太陽能電池產品,每瓦徵收0.11~0.81美元的反傾銷稅後,包括美國First Solar公司在內的一些應訴開發商均質疑此案的認定結果,認為印度商務部不當的拒絕國外競爭者提供之資料,同時亦未能考量據以證明國內生產商未具足以達到法定調查程序之國內產能之相關證據。接下來,美國俄亥俄州民主黨參議員Sherrod Brown和共和黨參議員Rob Portman共同發布聯合新聞稿,呼籲歐巴馬政府譴責印度將對自美國進口的太陽能電池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因為如遭課稅將使美國產品的出口價格上升,會在印度能源市場喪失競爭力。2位參議員在給美國貿易代表Michael Froman的信中表示,本案印度政府之調查過程有瑕疵,且已經違反了全球貿易規則,因此要求Michael Froman應向印度政府施壓,迫使其撤銷調查結果,如果印度不接受,則應向WTO控訴該項課稅措施 (貿易救濟動態週報573期 -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澳洲:

澳洲本土廠商Tindo Solar率先提出反傾銷申訴,因此澳洲政府於2014年5月14日針對自中國大陸進口的矽晶太陽能模組及面板展開反傾銷調查,並建議反傾銷稅率應訂在21.6% ~60.3%之間。2015年4月7日,此案以不課反傾銷稅調查終結。於4月7日公布的調查結果顯示,雖然4家被點名的廠商天合光能、中盛新能源、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及昱輝陽光有傾銷的事實(傾銷差額分別為4%、3%、8.7%及2.1%),但由於傾銷差額太小,加上Tindo本身供應的是AC模組,本來價格就是比進口的DC模組高,因此裁定傾銷的進口太陽能產品不會造成什麼影響,也不會課以反傾銷稅。在此案調查期間,Tindo甚至被其他澳洲太陽能產業協會成員批評,認為它不是一家正直的廠商。一家系統架設業者在調查中指出:「Tindo只會組裝,一個太陽光電模組中所有的關鍵零組件,包括太陽能電池、背板、玻璃及框架等,Tindo都是從國外進口,再進行一些簡單的焊接及組裝工作而已,我們真搞不懂為什麼一條在澳洲本土的生產線會產生超過50%的生產成本,因為這根本不是什麼偉大的製程。單就這一點,Tindo的申請就該被駁回。」(Australia nears solar anti-dumping decision)

加拿大:

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 (CITT)於2014年12月8日針對部分中國大陸進口的太陽能模組及層板展開了反傾銷及反補貼調查,2015年3月9日,初步調查結果出爐,裁定中國廠商進口加拿大的太陽能模組及層板分別被課以9.1%~286.1%的暫時稅率。其中9家被點名的大陸廠商稅率由9.1%~202.5%;而其他未被點名的大陸廠商課稅率為286.1%。9家被點名的大陸廠商稅率如下:

  1. 昱輝陽光 (9.14%)
  2. 無錫泰辰機械設備有限公司(27.7%)
  3. 晶澳太�能 (50.6%)
  4. 韓華新能源 (103.3%)
  5. 晶科能源 (111.8%)
  6. 浙江晶科能源 (115.9%)
  7. 常州天合光能 (126.5%)
  8. 加拿大太陽能製造(常熟)公司 (174.2%)
  9. 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 (202.5%)

中國:

中國政府於2012年7月20日宣佈開始對美國及南韓的「太陽能等級的多晶矽」產品展開反傾銷及反補貼調查;2014年1月,中國裁定對美國及南韓的多晶矽產品課以57%的暫時反傾銷稅及2.1%的暫時反補貼稅。

觀察重點:趨吉避凶

從以上世界各地太陽光電雙反的情況,可以歸納出幾個觀察重點,從而找出一些台灣廠商因應之道。【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第131期:太陽光電雙反系列報導 (II)– 全球反傾銷蔓延 台灣廠商要如何「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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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美國發明法案所導入的美國核准後程序之近期變革
郭史蒂夫/北美智權歐洲專利律師
在2年多前美國發明法案(AIA)的許多相關規定付諸實施之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目前正在重新評估AIA所設置的核准後程序,以管理此一核准後程序。

該系統(無論是多方複審(IPR)、涵蓋商業方法專利過渡期複審(CBM)、或是領證後複審(PGR)等等程序)),都是由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TAB)來負責處理。最近上任的USPTO局長宣布,有鑑於統計數據研究以及USPTO所收到的相關建言,他們得到其立即需要進行一些修改;而其他的修改將會在隨後的一年中推出。

首先,局長澄清PTAB屬於USPTO的一部分,因此相較於法院在Phillips v. AWH Corp一案中,所採行之較不廣泛而更可爭論的請求項解讀標準,其在解讀請求項時應當要維持更為廣泛之標準(也就是最寬廣合理解釋(BRI))。

根據局長的一些說明,這些變革是試圖要衡平相對於專利權人來說,似乎對於專利挑戰者較為有利的競爭場域。因此,其等主要是針對於PTAB的程序規則上來著手。

第一項主要的變革是允許在一項申請中所能修改的頁數,從目前的15頁增加到25頁。此一頁數必然包括全部請求項的清單,而因此15頁係被認為過少,而使得想要在此一程序中修改請求項,變得幾乎不可能在。事實上,在過去的2年中僅准予了兩件申請案。此舉是希望提高到25頁可以使得如果在該程序中有需要(並且可以進行)的話,修改請求項可以變得更為容易。

另外一項需要立即引入的重要變革,是將請願人用來回覆專利權人之內容的最高頁數限制,從15頁增加到25頁。再一次,這項變革感覺上是要衡平競爭環境(在此一情況中是為了請願人),並允許其有機會對於專利權人的每一項論點進行回覆。

雖然上述關於最大頁數的變革,對於在允許對於請求項的有效性,進行更徹底的與嚴謹之審查並提出修改方案上,看起來似乎非常合理,但是人們首先應該要牢記的是設立這樣嚴格限制之原因。這些限制的設立目的,是要因應PTAB的程序是被規定,應當要在接受申請之後12個月內作出結論。在EPO的多方異議程序的經驗中顯示,允許過多意見往返將使得其難以此一維持12個月的嚴格期限。

USPTO對於PTAB所提出之其他變革,將會在進行一段公開諮詢期間之後推出。他們考慮免費在該程序中,允許更多的意見往返過程並允許更多的修改可能,而這一點又將使得PTAB在想要符合於12個月內做出最後決定一事上,面對更多的壓力。

回到上述關於USPTO局長對於偏袒挑戰請求項之有效性的見解,似乎有些研究顯示,在多方複審(IPR)程序所獲致的最終實質決定中,有73.5%的被挑戰之請求項存活。顯然,專利權人基於自己的想法而刪除了經過分析之16%的請求項,這似乎表明該程序之所以被成立而想達到的目標 - 淘汰無效之已獲准請求項。

然而這個數字非常高,並且可以顯現隱藏在發動PTAB申請程序的運作方式背後的緣由。有一種見解是,PTAB法官在准予特定案件的複審請求時,代表著在其開始進行審查時便已獲致結論。這對於專利權人來說是一種在案件的實質內容上,不公平的戰鬥(因為會聽審實質內容的就是同一位法官)。

因此,USPTO所提出的主要變革之一就是由單一法官來審查申請書,然後再加入兩個額外的法官,來進行後續審查之審判模式的修改試行方案。這將有助於解決在申請案階段的決定內容所形成的任何偏頗情事,從而克服在此系統中的任何對專利權人不公正之情事,同時維持該系統的原始目標之一 ----淘汰無效之已獲准請求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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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資本主義下的奴隸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自由有很多種,人身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言論自由等等。在古代,沒有人身自由的勞動者稱為奴隸,那如果給你人身自由,但要求你每天追求民生經濟的情況下,被迫從事超時勞動,工作結束後身心俱疲,回家下班短暫休息,隔天又趕緊上工,日復一日,好像機器人按規律的程式運作。這樣的人,雖然有人生自由,但算不算是現代奴隸呢?

全球資本主義最盛行的國家代表是美國。18世紀,美國開始流行把許多工人集中在一個地方工作的工廠管理制度,實施大規模生產,而工廠的管理制度逐漸改變,老闆變成了管理人員,原本的工作夥伴變成普通工人,但有些勞工經過長年工作,技術越來越熟練,工資逐漸提升,於是老闆把這些技術熟練的工人,用工資更低的新進工人取代。工人們為了自我保護,開始籌組工會,建立談判制度保護自身利益,工會收取會費並雇用律師,並對合理工資達成一致看法,聯合向給付薪資過低的工廠老闆施壓,並且要求工廠只能雇用工會員工,於是企業老闆透過法院來進行反擊。

1842年的麻塞諸塞州最高法院,判決工人們採用和平的方式進行工會活動合乎法令,從此以後,工會開始針對許多勞工議題與資方談判,例如每天工作10小時,反對雇用童工;但是隨著美國經濟快速成長,許多重工業的僱員大幅增加,勞工被雇主壓榨的事件依然層出不窮,工時不斷增加,每天工作14〜16小時,但工資非常低,工作環境非常危險,惡劣衛生條件有害健康,工人受傷殘疾後,無法領到工資和醫療補貼,只能在家中等死,雇主歧視勞工,雇用廉價童工,女工工資極低,職場非常不人道。

1878年,共和黨出身的美國總統海斯(Rutherford Birchard Hayes)在美國國情咨文中說,未來數年內,美國國內的企業將不會受到政府的不良法律干擾,如此才能產生一個健全且持續性的商業繁榮,自由資本主義在美國繼續獲得勝利。在自由經濟發展的模式下,政府缺乏監督機制,企業家在自由競爭中互相併購,逐漸形成壟斷,1880年代,美國石油大王洛克斐勒(William Rockefeller)建立標準石油企業(Standard Oil Trust),這家美國最大的原油生產商從上游生產原油,收購油田,壟斷了美國95%的煉油、90%的輸油能力、25%的原油產量,是美國石油工業的巨獸。

接著鐵路大王、鋼鐵大王、汽車大王陸續出現,大企業開始用非法手段消滅競爭者,對人民販售商品漫天開價,美國農民大量使用人造肥料和除草殺蟲劑等化學藥劑破壞環境,有毒農用化學藥品汙染美國全國的飲用水、食品和空氣中,10歲礦工長時間在坑道工作,拉煤礦車,身體扭曲殘缺,食品工廠混合死老鼠肉,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許多州和聯邦各政府官員被企業賄賂,美國政府的監督機制完全失衡,人民無奈但也無濟於事。1880年美國百萬富翁不到100人,1916年則超過4萬人,數不盡的財富快速湧向少數人手中,比例只有美國家庭總數1%的富人們,1913年的收入佔美國所有家庭總收入的15%,洛克斐勒、卡內基等富豪,已經擁有可以控制和重新分配全美國人民,經濟生活與社會資源的能力,大量美國的基層老百姓被壓榨的喘不過氣來,但為了每天要活下去的收入,不得不屈就於資本家的壓榨。

全球最資本化的美國,在失控的1840〜1940年代,美國人了解到失去適當控制的自由經濟市場是會有風險的。一味追求資本自由化,最低成本和最高利潤,會讓社會秩序失控,人們變成工作機器,失去生活的意義,這是不人道的,但當時的美國政府依然和資本家靠攏,聽不見人民的聲音,資本家眼裡只有財富,不顧勞工安全和公眾利益。

不要以為那樣的場景只會出現在上個世紀,悲慘的勞工就業環境就在眼前。雖然大多數台灣產業沒有出現大規模壟斷情況,但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勞工就業環境越來越差;雖然沒有童工,但許多業者轉移壓榨建教合作的「在學員工」;雖然勞基法針對勞工工時做出法令規定,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和「工讀時薪,正職工作」普遍被民間企業偷渡使用,企業主當起了薪水小偷,以無償代價要求員工額外增加工作時間或工作量的案例層出不窮,而政府勞動部等監督部門視若無睹。台灣勞工工時位居世界前三,如果把勞工實際工作時數按照真實情況統計,台灣勞工的工時不排除和新加坡並列世界第一。

圖1:2012年世界各國平均每人年工時與部分工時者比率

從各國製造業的勞工薪資成本來相比,根據美國勞工局2011年統計的資料顯示,直接薪資加上勞工保險以後的數據,台灣和已開發國家完全無法相比,只比匈牙利、墨西哥、菲律賓、波蘭來得理想。雖然台灣勞工工時長,但是工作的福利和收入完全無法和新加坡相比,而且台灣勞工的工作生產力近十多年來穩健成長,企業的營業盈餘雖然在2008年金融海嘯受到負面影響而下滑,但長年來看仍然呈現穩定成長,唯一沒有明顯成長的是勞工薪資,廣大的勞工為資本家賣命,但資本家卻一毛不拔。當台灣政府企圖提出公司法、工廠法、勞動基準法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加薪四法」,強制上市櫃公司提出年度分紅計畫,盼企業能給勞工分紅、加薪,否則予以懲罰,極度貪婪的台灣工商團體卻企圖拉攏民意代表來阻攔法案通過。

圖2:2000~2013年台灣前1%富人持有的財富比重

2008年金融海嘯過後,台灣的大多數企業都會這樣表示:如果公司營運沒賺錢或損益平衡,說明公司的經營還不穩定,希望員工共體時艱;但等到公司賺大錢,資本家卻顧左右而言他。在大眾的認知中,公司有利潤,理論上員工應該能夠獲利,但在現實社會中,台灣勞工在台灣完全得不到應有的報酬。根據行政院主計處2013年人力運用調查報告統計,858.2萬的台灣勞工中,357.1萬人月薪資不到3萬元,711.9萬名勞工的月薪資不到5萬元,大量的勞工淪為窮忙族。

圖3:2011世界各國製造業勞工薪資成本和結構

圖4:2000~201企業盈餘與勞工生產力/平均薪資變化

雖然薪資不成長,但台灣的物價年年上漲,加上房價近年來持續飆升,人民的經常性支出自然不斷攀升。用經常性的支出對比收入來看,人們扣除經常性支出後的平均可支配所得剩下約1/3的收入,很多台灣勞工連休閒假日的娛樂都不捨得消費,更遑論買房和成家立業等人生大事。薪資不成長,勞工就業環境不改善,長期下來對台灣的低出生率也有很大的負面影響。

圖5:1985~2013台灣人民經常性支出佔收入百分比

事實上,台灣並非沒有保護勞工的相關法令,但是台灣許多企業為了衝營運業績或降低人力成本,知法犯法。雖然有法令依據,但勞動部(前身為勞委會)在執法立場長期傾向資方,雖然有罰責,但明顯輕於壓榨勞工的利潤,許多知名企業,資本額數億元,卻只裁罰數萬元,明顯不成比例,所以企業寧可鋌而走險壓榨勞工,也不願遵守勞基法。長期下來,大型企業紛紛變成地方軍閥,企業就像是專制獨立的小國家,當企業有足夠人力、物力、財力,它就會形成一種「權力」,公司的內部規章就是「司法」,主管階層因為擁有「權力」,於是公司內部的「法律」變成壓榨員工的惡法。

歐美曾經盛行一段歷史,當時人們追求自由市場機制,認為每個人追求個人利益的結果,會被一隻「看不見的手」牽引,而實現超出他原先預期的目的,最後大眾促進社會共同利益。結果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程度,各種各樣的壞事都出來了,工人的勞動條件非常差,礦區災難不斷發生,自由經濟市場變成壟斷的市場,社會秩序腐敗,國家資源被私人企業壟斷,官員欺詐貪汙層出不窮,工人利益、社會公平、中小企業的自由發展全都消失了,以民為主的自由變成奴隸的悲慘世界。直到20世紀初期,老羅斯福(Theodore Roosevelt)當選美國總統,把勞資雙方邀請到美國白宮進行歷史上第一次議會討論,規範保護工人權益的法律條文,明確了工傷賠償標準和工人的勞動時間,建立公開的聽證會制度,還有成立維護勞工相關權益的政府機構,才逐漸把勞方和資方的勢力再平衡。

台灣的勞工受到壓榨的事件近年來屢見不鮮,當然不是以前沒有勞工問題,只是社會輿論與政府並不重視勞工的基本權益,對於很多資本家來說,勞工在他們眼裡,跟奴隸是差不多的代名詞,只要給他們酬勞,要勞工幹什麼事,或者工作多久,都可以肆意妄為,付錢的人就是老闆,台灣社會並不仇視「為富」,而是仇視「不仁」,尤其是那種只知歛聚財物,卻不講求仁義道德,唯利是圖的剝削者,台灣社會近年來興起不甘心被一群「為富不仁」的資本家當作奴隸剝削的風氣,但勞工的就業待遇和環境仍然沒有明顯好轉,和已開發國家的就業環境相比,台灣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台灣的勞工們,你們何時才能覺醒,何時才願意團結與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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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雅的飛行 — 機械鳥
林士強/北美智權資深研發創新顧問
自由自在的飛翔,是人類自古以來的夢想。從文藝復興時代的達文西到近世代,人類一直用模仿鳥類的方式來創造發想離開地面,德國的FESTO公司於2011年的SmartBird 計畫,也是標榜「大自然的啟發」,以海鷗為師,開發一具能夠「優雅的飛行」的飛行器。看似野心不大,但仔細想想,野心其實也不小。SmartBird 計畫的成果如何?人類能飛上天的夢想早晚會實現,問題是,誰能夠拔得頭籌 …

 
巨頭爭相免費開放專利所為何來?
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特約研究員
「50件專利,不要錢,免費用」。

這不是電視購物頻道中「激情」主持人們的「廣告詞」,而是消費電子巨頭松下 (Panasonic) 的「專利開放」宣言。

日前,在美國加州聖荷西的嵌入式LINUX會議上,松下表示,�推廣物聯網產業發展,將開放自己約50件物聯網相關專利,內容涉及用於家庭監視系統的軟件和用於太陽能以及零售業的雲設備技術等。

無獨有偶,豐田汽車之前在2015年的CES展上也曾宣布,其所擁有的5600多項燃料電池以及相關專利,都可以在免收授權費用下自由使用。

對企業而言,專利不僅是保持自身領先優勢的「法寶」,也是遏止競爭對手的重要「工具」。與此同時,專利許可授權也成�很多企業營收的重要來源。

那�,這些專利巨頭們緣何愛上了免費「開放專利」?松下就其免費「開放專利」給出的理由是:期待其他大型生�商擴大物聯網相關業務。

但問題是,專利的研發和積累需要耗費企業大量時間和資金成本,如今,它們爭相將自己花費巨資多年研發積累的專利免費開放,真的只是發揚「雷鋒精神」無私奉獻,希望幫助其他廠商快速進入相關市場或擴大相關業務?還是另有所圖呢?

通過對專利巨頭們開放專利的特定領域、所屬行業以及市場競爭等將進行分析,或許會發現專利巨頭們的「無私」其實是附條件的。

首先,專利巨頭們免費「開放專利」的領域較�特定。事實上,松下並不是首家主動且免費「開放專利」的專利巨頭,在此之前,豐田汽車以及電動車「新貴」特斯拉都曾列出免費「開放專利」清單。

再往前追溯,藍色巨人IBM在2005年也曾做過「開放專利」,當時其宣布向業界開放500多件軟件專利權,人們可以使用這些專利「獲得發展,並創新開發出新的東西」。

這種免費「開放專利」的做法,有點附期限「專利開源」的意思。雖然時間有早晚先後之別,但是,這些專利巨頭們開放專利的領域特定性�有相似之處。豐田汽車之所以免費開放數千件燃料電池相關專利,一方面,是�了回應特斯拉的免費「開放專利」,另一方面,也是�了分羹潛力巨大的電動車市場。而松下之所以選擇免費開放其相關監控技術專利,則是�了將自己的監控技術或應用順利推向「物聯網」之中。

顯然,不論是豐田汽車,還是松下,它們選擇免費「開放專利」的領域都較�特定,集中在新技術、新應用或新市場所在。

對於傳統領域或市場,數量龐大的專利依舊是他們「攻城略地」的重要支�所在,因此根本不會考慮免費開放專利。

其次,專利巨頭們免費「開放專利」是�爭奪話語權。不論是電動車市場,還是物聯網應用,這些領域或市場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尚未成熟」。

所謂「尚未成熟」,不僅表現在相關領域或市場的標準缺失,還表現在該領域或市場競爭激烈,處在「跑馬圈地」的關鍵時期。

對於傳統專利巨頭來說,針對新市場的開發策略,如果選擇孤注一擲則顯得風險太大,更重要是,在市場還處在「萌芽」階段時,需要有更多的玩家參與,才能把市場做熱、做熟,這不僅體現在用戶規模要快速擴大,更體現在技術研發上要百花齊放。

顯然,在新市場或新領域,需要相關應用�業鏈條上的各個參與者都能全力投入,才有可能用較短時間,把市場做起來。

傳統專利巨頭們選擇在這些新市場或領域採取免費「開放專利」,一方面,是�了相關市場或領域的參與者降低階段性進入門檻,吸引更多的廠商參與其中,另一方面,則是�了把自己的專利「嵌入」相關鏈條之中,成�相關領域或市場的「標配」。

通過免費「開放專利」使得這些廠商的專利有可能成�相關領域的「標準必要專利」(SEP),成�不可或缺的一環。

其三,專利巨頭們免費「開放專利」多是階段性選擇。【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第131期:巨頭爭相免費開放專利所為何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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