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貿區內銀行不限境外地點,可從境外「借入」人民幣及「拆出」人民幣資金到境外。相較於廣東自貿區內銀行,限從港澳「借入」人民幣資金,不允許拆入、拆出和借出人民幣資金,及福建自貿區內銀行,限從台灣「拆入、拆出」人民幣資金,不允許借入、借出人民幣資金, 12月11日公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支持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天津自貿區內銀行的限制就相對寬鬆,除了不限境外人民幣資金來源地點外,還允許「借入」和「拆出」人民幣資金,這對台資銀行來說具有有極大意義,因為從境外借入人民幣資金,資金用途較不受限制,可直接用於放貸,加上又可拆出到境外,資金流通上遠較其他兩個自貿區靈活。
其次,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特殊扶持政策,也是天津自貿區金融新規的一大亮點,具體可分為八點分析:
1、允許融資租賃公司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而且所募集資金可調回天津自貿區內使用,外資融資租賃公司的境外母公司,也可按規定在大陸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2、允許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跨國公司的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業務,且不受全國政策中有關境內外企業設立年限、營業額和淨流入額上限的限制。
3、在天津自貿區內註冊的融資租賃公司,按照每個機構每年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暫定等值1000萬美元,但可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進行調整),允許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並在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
4、允許天津自貿區內融資租賃公司,在淨資產的一定倍數(暫定1倍,也一樣視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進行調整)內借用外債,外債資金則實行意願結匯,需要注意的是,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仍可按照淨資產X 10 - 風險資產的公式借入外債,這項政策主要適用內資融資租賃公司。
5、允許融資租賃公司開展跨國公司的外匯資金集中運營試點業務,根據規定,天津自貿區企業開展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試點,其備案條件中,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可由超過1 億美元調整為超過5,000萬美元,其餘則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5〕36 號)辦理。
根據外匯資金集中運營規定,成員企業借入的外債可結匯歸還境內人民幣貸款,可用於股權投資,也可根據商業原則自主選擇償債幣種,償債幣種可以和借款幣種不一致。
6、允許天津自貿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企業收取外幣租金。
7、支持租賃公司依托天津自貿區交易平台,開展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跨境租賃資產交易。
8、允許天津自貿區內租賃公司,在境外開立人民幣帳戶,用於跨境人民幣租賃業務,允許租賃公司在一定限額內同名帳戶的人民幣資金自由劃轉。
由以上政策可以明顯看出,天津自貿區除了銀行的跨境人民幣政策外,還希望以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訴求,與其他自貿區進行更清楚的差異化定位。
總體來看,上海、天津、福建、廣東四個自貿區金融政策在外匯上基本一致,差異主要是集中在人民幣跨境政策上,其中上海自貿區獨有自由貿易帳戶政策(FT帳戶),天津、福建、廣東自貿區則分別在融資租賃、兩岸、港澳政策上有所不同,對設立在天津、福建、廣東自貿區的台資銀行來說,後續可通過人民幣跨境借款政策,從境外融入人民幣資金在大陸境內使用,上海自貿區則由於僅限境內法人主體銀行可利用FT帳戶從境外融資,反而造成適用的台資銀行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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