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資來台審核將更嚴格,經濟部昨(30)日提出三大修正條文及兩項解釋令,從陸資持股逾30%認定,改採逐層認定或「具有控制能力」、擴大審查陸資投資行為態樣、中共黨政軍限制來台投資。即日起生效,不溯及既往。
過去陸資投資第三地A公司持股40%,若A公司再投資B公司30%,依過去計算陸資僅有12%,不會被認定為陸資。為避免陸資以跨境多層投資的方式規避審查,或中共黨政軍背景投資等情況,經濟部提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兩項解釋令。
三大修正案重點包括,一、修正第三地投資公司的定義:發布「30%」計算方式之解釋及修正「具有控制能力」的認定標準,以嚴格認定第三地陸資定義。例如A公司因陸資投資超過30%將被認定成陸資,因此B公司也會被認為陸資。
二、擴大投資行為態樣:增訂大陸地區投資人以契約或其他方式控制台灣地區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及第三地區陸資公司併購台灣地區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的營業或財產,均為應申請許可投資行為。
三、修正大陸地區黨政軍所投資的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就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
投審會表示,陸資來台投資將以新版審核,第三地公司來台投資需重新檢視公司股權架構,背後是否有陸資持股,在新版審核下,可能會被認定為陸資。
另外,為防範專門技術外流大陸疑慮,經濟部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將特定技術買賣,納入技術合作態樣,應事先申請,以免損及我國產業發展。
上述修正有三項重點:一、擴大技術合作樣態。明定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均為技術合作態樣。二、明定「直接或間接之轉讓或授權行為,均須納管」。
三、確定技術管理範圍。與大陸地區從事「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的技術合作者,應納入管理。包括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