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姓保全員肇事逃逸,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須繳一萬元給國庫,他心生不滿,三度寄信給承辦檢察官「抒發情緒」,文中提到「會有報應」、「注意行車安全」,檢察官報案。高雄地方法院認為,信件內容足以令人感覺生命、身體安全受威脅,依恐嚇公共安全罪判汪拘役四十天,可易科罰金。
據了解,汪姓男子二○二一年間在高雄苓雅區騎機車右轉,一名婦人閃避他跌倒受傷,汪沒停車被控肇事逃逸,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送辦。高雄地檢署開庭時,汪主張沒撞到婦人,但檢察官認為婦人受傷與他騎車右轉有因果關係,緩起訴處分,要汪支付一萬元給國庫,並參加一場法治教育課程結案。
汪收到繳費通知書,認為自己經濟拮据,還要繳一萬元給國庫,先具名寫信給承辦檢察官表達不滿,去年六月、八月,又匿名寫二封信寄給檢察官,稱「不要靠你有權,就可以欺凌善良百姓」、「乎你罰錢去開查某、看病吃藥…吃乎死」,第二封信更在信中稱「吃乎死,會有報應」,最後還加註「注意行車安全」。
檢察官收到信後,騎車或開車就會擔心有人對他不利,懷疑汪男所為,報警追查,高雄市刑警大隊將汪具名的信與二封匿名信送刑事局鑑定,確定筆跡相符,約談到案。汪承認寫信,但稱他沒恐嚇意思,只是抒發情緒而已,檢方依恐嚇罪嫌起訴。
法官認為,汪僅因不滿檢察官偵查作為,以惡害言語或舉動,使他人心生畏懼,這種文字已足以令一般人感覺生命、身體安全受威脅,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之通知」,判汪拘役四十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詛咒+威脅安全 不算抒發情緒
記者林保光/高雄報導
汪姓男子車禍肇逃不滿檢方處分,寫信給檢察官「抒發情緒」涉及恐嚇。律師認為,恐嚇罪構成要看事實認定,除非被告所留文字不構成「對將來不利之預告」,否則以現在法官、檢察官的認定標準,很容易因講錯話吃上恐嚇官司。
律師葛光輝認為,「對將來不利之預告」,要看所暗示的事會不會發生、是不是人能控制,像「要殺你」、「燒房子」、「讓你沒工作」,都是能做得到的事,足以讓被害人心生畏懼,都可能構成恐嚇,像「你會被天打雷劈」這類詛咒,不是人能控制,可能較不易構成恐嚇。
汪姓保全員在第一封匿名信前段,提及「不要靠你有權,就可以欺凌善良的百姓,任憑你宰割」,葛光輝認為還不到恐嚇程度,後段提到「吃乎死吃呼流鼻水,吃呼沒留住址」,也可能被當成只是一般人茶餘飯後的歇後語,但第二封信在一連串「吃乎死,吃乎沒留住址,會有報應」文字後,又加上「注意行車安全」,連接起來便超過情緒抒發範圍。
律師涂榆政說,如果只是單純對公權力提出批評,或者表達對執法的意見,比如說「人在做,天在看」、「拿人民的錢卻不做事」,難構成恐嚇,可是在一連串「吃乎死」、「會有報應」等詛咒後,又加上「注意行車安全」,依一般社會通念,便會讓人看了感覺生命、身體安全遭受威脅,已相當具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