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工作的台籍個人應利用個人所得稅最新規定進行節稅規劃。2018年大陸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以來,設立了三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七項專項附加扣除。
2023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於提高個人所得稅有關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發〔2023〕13號)、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貫徹執行提高個人所得稅有關專項附加扣除標準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4號),這些新規決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三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標準。
一、三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個嬰幼兒(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在大陸境內學校或境外學校接受教育,在公辦學校或民辦學校接受教育均可享受該政策。對於子女已經不再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不能由父母填報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應由子女本人填報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二、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獨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獨生子女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3,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不超過1,500元。此處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台籍個人在2023年度已經填報享受三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無需重新填報,系統將自動按照提高後的專項附加扣除標準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尚未填報的,或台籍個人對約定分攤或者指定分攤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額度有調整的,可以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填報享受。
自2023年9月起,符合條件的台籍個人可按照提高後的專項附加扣除標準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此前多繳的稅款可以自動抵減本年度後續月份應納稅款,抵減不完的,可以在辦理2023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繼續享受。
台籍個人是否可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則需先判斷該台籍個人是否符合大陸《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個人,通常的判斷標準為,若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則算是大陸居民個人。
若台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徵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和《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
台籍居民個人可自行比較,選擇對自身有利的稅務優惠政策,但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若台籍個人不符合居民個人條件,則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只能適用外籍個人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
需注意的是,根據2023年8月發布的《關於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9號),上述政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29號文的外籍個人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若後續沒有繼續延長,意味著自2028年1月1日起,台籍居民個人也只能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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