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收回投資的股權轉讓、減資、清算三大途徑涉稅重點各不相同。台商收回投資的股權轉讓、減資、清算三大途徑涉稅重點各不相同。
台商在以公司作為主體進行投資後,若要從被投資企業收回投資,實務中有股權轉讓、減資、清算等主要途徑,不同途徑下適用的稅收政策各不相同,須事前進行縝密規劃。
一、股權轉讓
根據《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就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也就是說,股權轉讓時不單獨確認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所對應的部分,而是直接認定為股權轉讓所得。因此對於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或是可享受股息匯出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的非居民企業來說,轉讓股權時會建議先分紅再轉讓,從而降低股權轉讓所得的企業所得稅金額。若是境外關聯方企業間轉讓持有的大陸公司股權,還可避免轉讓時再繳一次稅,或是股息匯出時重複徵稅的問題。
二、減資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所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在減資情況下,收回的投資須按以下順序確認所得,先是初始投資收回,再是股息所得,最後是轉讓所得。此時,允許單獨確認留存收益對應部分,減資前企業累計的未分配利潤若不進行預先分配,並不影響境內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股東享受股息免稅政策,或是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東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清算
根據《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被清算企業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都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與減資時要先確認收回投資成本不同,透過清算收回投資,要先確認股息所得,再來是投資成本收回,最後才是轉讓所得或損失。即使清算時未足額收回投資成本,也是要先確認股息所得,此時只要股息所得不符合免稅政策,得先針對股息所得繳稅後,再確認清算損失。
要注意的是(1)減資和清算都不涉及印花稅,而股權轉讓因屬於「產權轉移書據」稅目,需按交易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繳印花稅。(2)如果持股過程中,根據《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102號)規定,境外投資者享受了非居民企業未分配利潤再投資的遞延稅款政策,則在遞延繳納了預提所得稅時;台商最後通過股權轉讓、減資、清算等方式實際收回這些投資時,都必須在實際收取相應款項後的7日內,先向稅務局申報補繳之前遞延繳納的所得稅款,並申報股權轉讓、減資、清算等收益的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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