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資銀行應重視FATF最新公布的洗錢黑灰名單,降低因業務帶來的洗錢風險。丹東銀行因朝鮮問題在2017年被美國財政部制裁,導致丹東銀行被禁止與任何美國公司業務往來,若美國公司與丹東銀行業務往來,就有可能被美國官方制裁,從這個例子來看,台資銀行在大陸開發業務,須關注客戶所在地、交易對手、控股股東有無涉及高風險國家(地區),才不會因客戶風險連帶造成銀行洗錢風險。
FATF每年的2月、6月和10月都會公布所謂的「黑名單」和「灰名單」,像朝鮮和伊朗就被列入「黑名單」,台資銀行最好避免和這類洗錢高風險國家往來,否則也要嚴格審核把關;至於2020年10月23日FATF剛公布的16個灰名單國家,因為也有台商偏好用來作控股或交易用的境外公司所在國,比如模里西斯和巴拿馬,也給台資銀行在大陸的業務帶來一定的反洗錢工作困難。
面對FATF公布的洗錢高風險及應加強監控的國家或地區,大陸台資銀行除了應強化相關反洗錢管控工作外,尤其要特別重視以下四類情形:
第一、個人客戶國籍或對公客戶註冊地為洗錢高風險國家(地區)
雖然大陸法規允許境外個人在大陸開立非居民帳戶,也允許境外公司在大陸開立NRA帳戶,但銀行仍應充分考慮客戶所在地域可能引發的洗錢風險,並衡量銀行所能採取的管控措施,是否能有效降低洗錢風險。
第二、對公客戶的受益所有人國籍為洗錢高風險國家(地區)
大陸台資銀行的對公客戶常是大陸台商,而大陸台資企業又普遍存在境外控股結構多層且複雜,因此認定受益所有人(台灣稱為「實質受益人」)不易,但銀行仍須盡力釐清受益所有人是否來自洗錢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是否屬於PEP等特定自然人,或是否存在多層嵌套、交叉持股、關聯交易等複雜關係。
第三、對公客戶的控股公司註冊地為避稅型離岸中心
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也就是台商常說的境外公司,這部分台資銀行可參考歐盟發布的避稅黑名單,以2020年2月歐盟公布的12個避稅黑名單為例,包含了斐濟、阿曼、薩摩亞、千里達和多巴哥、瓦努阿圖、美屬薩摩亞、關島、美屬維爾京群島、巴拿馬、塞席爾、開曼群島及帛琉,與這些地區的公司往來就值得台資銀行小心再小心。
第四、客戶的交易對手所在地為洗錢高風險國家(地區)
台資銀行必須綜合考慮(1)客戶與交易對手是否存在關聯關係、如為關聯關係,則需進一步關注交易真實性、交易價格是否合理等信息;(2)交易對手公司的性質為何?如果交易對手的公司是實體公司,那就需要關注貨物的實際運抵地及實際買方或賣方的身份;(3)分析交易的商品性質及合理性;(4)與高風險國家(地區)交易對手的交易金額,占該客戶總交易金額的比重是否合理等。
此外,台資銀行須特別關注台商常見的轉口貿易模式,對銀行來說,如果交易對手兩頭都在境外,不但身份識別困難,再加上物流和資金流被分開處理,銀行無法進一步瞭解貨物品名、運輸等真實情況,也很容易給銀行帶來因虛假貿易衍生的洗錢風險。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