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公布「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數通法)草案,把大型網路平台服務提供業者如谷歌、臉書、YouTube、Dcard等均納入規範;包括業者有揭露透明資訊義務,線上平台若移除貼文,或對使用者處以停權等限制時,須說明原因,並提供異議機制。這是台灣首度立法納管跨國大型網路平台業者。
NCC副主委翁柏宗指出,春節前將公布具體條文,後續將召開三場公開說明會及公聽會,「明年六、七月才會走出NCC的大門」,送至行政院審議。
數通法草案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等國際相關法制規範,以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為規範對象,強化規管對象的義務及資訊透明度。
NCC表示,數通法草案,強調維護網路言論自由、促進資訊自由流通,參考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如果中介服務提供者沒修改或參與內容編輯,可免於對第三方內容負責;另參考聖塔克拉拉原則對使用者的保護精神,中介服務提供者需對民眾檢舉有通知及回應機制;若移除使用者貼文或停權,需通知使用者並提供異議的救濟管道。
NCC強調,數通法草案介接各部會實體作用法,如網路出現違法內容,各法律中央主管機關得經法院程序後始得限制該違法資訊。
翁柏宗指出,數通法草案共十一章,規範要項包括基本權利維護、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免責要件、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提供者義務、線上平台及指定線上平台義務、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設立及相關罰則等。
NCC解釋,數通法草案主要涵蓋中介服務提供者資訊揭露、提出透明度報告、通知及回應等相關義務,同時也強化對使用者保障。
NCC主委陳耀祥昨天下午在立院備詢時表示,「數通法基本架構主要是針對網際網路平台責任,比如說超大型的平台,例如Google、Facebook這種大型平台,將是未來納為規範的對象。」
根據NCC提供資料,數通法規範對象分成五類,第一、二類是連線服務者、快速存取服務者,對應業者如光世代、凱擘大寬頻等;第三類資訊儲存服務者,如VMware;第四類為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像是Dcard、奇摩拍賣、YouTube、Meta(即臉書)等。
第五類仍待後續確認標準後,由NCC公告的「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將被課予最多義務,因對社會影響力最大。但NCC未進一步說明是否包括國內主要論壇如PTT等。
另針對規模較大的線上平台,數通法草案也要求平台必須每年進行風險評估管理,並接受外部獨立稽核,以確保其服務不會受到惡意濫用,對社會造成危害。
各方關切究竟納管的大型平台定義為何?是以市占率、還是以客戶數為準,NCC表示,如何界定影響力,目前還在討論,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