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與兩會員五年前遷戶口,支持工會秘書長朱梅雪參選桃園市長,三人被依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判三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定讞。三人聲請法規範與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昨認定條文未違刑罰明確性、比例原則,判決合憲;但憲法法庭認為,「長期就業地點」不被認為是實際居住地,可能侵害人民選舉權,將劉案發回最高法院。
憲法法庭認為,條文沒有違反刑罰原則,若不阻止人民以遷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戶籍地的方式取得投票權,嚴重戕害選舉的民主正當性,自治變成他治。
至於「幽靈人口」常被拿來與為子女學區、農保、福利給付較優渥等原因遷戶籍者比較,憲法法庭認為,這些虛遷戶籍的行為,不是意圖要讓特定候選人當選,與維護選舉公正、民主正當性無關,是否處罰屬立法裁量範圍,不涉平等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憲法法庭雖判決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合憲,但對於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等人為幽靈人口的有罪確定判決,也發回最高法院更審。因憲法法庭認為,法院認定「長期就業地點」不等於實際居住地,這樣的見解侵害人民的選舉權。
憲法法庭此次判決看似在處理「公民要在哪裡投票」爭議,因當選票數門檻低、若容許虛偽遷徙而取得投票權,恐怕會影響最後選舉結果;但法界人士質疑,法律規定真的明確、沒有爭議嗎?像為了支持親戚,把戶籍遷回多年不住的老家有罪,但政治人物號召離家的遊子、學子返鄉投票卻可以?大法官沒有解答。
劉惠宗對判決合憲表示尊重,但質疑為何候選人能任意遷移戶籍選舉,人民卻不行?無疑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刑法第一四六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的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的結果,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本件判決共有廿人聲請,憲法法庭併案審理,其中男子胡靈智二○○六年遷戶籍到花蓮縣卓溪鄉,他在同年六月村里長選舉支持有叔姪關係的候選人,也遭判刑,胡男認為相關法條違反人民選舉權、遷徙自由、居住自由。胡靈智主張,只要是公民就可在某一地區行使選舉權,如戶籍地須是居住地,何來返鄉投票人潮?若在戶籍地無居住事實就被認定妨害投票正確性,返鄉投票者不就人人有罪責?
本案言詞辯論時,除聲請人和中選會、法務部針鋒相對,聲請人蘇榮輝的訴訟代理人蘇振文指出,中選會主委李進勇當年也是靠在外遊子支持而當選雲林縣長。
法務部指出,妨害選舉的態樣多集中縣市議員、鄉鎮長、鄉民代表、村里長等小區域選舉,如果僅以行政罰或排除處罰,選舉亂象將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