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詐騙、洗錢等犯罪都早已科技化,但執法人員新的科技偵查手段卻常因欠缺法源而受挫,法務部研擬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已完成,未來以科技偵蒐時,包括網路電話監聽、M化車取證等,須先向法院聲請取得法官許可書,讓科技偵蒐成果可當合法證據,草案已於本月初送行政院審查,實務界、學界都呼籲政府盡速立法。
此外,針對組織暴力犯罪有營救被害人急迫性時,法務部也提出把GPS、M化車及熱顯像儀等科偵手段納入組織犯罪條例新增修法範圍,相關草案也已送行政院審查,採雙軌並行方式,希望盡快補漏洞。
目前我國實務上常見科技偵查項目包括網路電話、空拍機、GPS、熱顯像儀、高倍望遠鏡,甚至以「M化車」、基地台三角定位等方式,定位、追蹤、拍照、監控犯罪嫌犯的行蹤、對話;技術上是現行檢警人員已有的辦案手段,但因缺乏法源依據,透過GPS、M化車監控嫌犯行蹤取得的證據,曾被法院視為非法取得,讓嫌犯逃過法律制裁,包括檢警、法官跟學者早已呼籲政府重視此問題、盡速立法解決。
本報四月間曾報導國內詐團科技化跑在執法者前面,對於運用科技偵查對抗犯罪,學者形容政府立法腳步有如用UBike追高鐵;各界要求盡速立法聲浪再起,法務部過去幾個月密集開會研商,官員證實,已在本月初送出草案,待行政院審查。
科技偵查的「重中之重」,屬於網路電話監聽,目前有關手機、室內電話的監聽法規在通訊保障監察法,要向法院取得監聽票,但利用LINE等網路電話通訊的監聽,卻成為偵查死角。在法務部提出的「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中,檢警可透過「植入木馬程式」對網路通訊進行遠端監控,但要比照現行聲請監聽票程序,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取得許可書才能進行。
此外,使用GPS、空拍機或熱顯像儀等,從室外對室內空間進行監控,因侵犯隱私危害較大,並非所有犯罪適用,僅限中、重度犯罪,如走私毒品、槍枝、擄人勒贖等,同樣須先通過法官審核。草案中也明列被偵查對象不服處分時的司法救濟方式。
過去曾發生海巡署士官長王育洋為查緝私菸,擅自在嫌犯車下裝GPS,結果反被控妨害秘密罪,法院認定是公務員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侵犯隱私權,判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檢察總長雖兩度聲請非常上訴都被駁回。
此外,警方八年前透過M化車破獲詐團案,卻因M化車蒐證問題判無罪,三年前法官在判決中提醒,包括「M化車」在內的科技偵查方式,其犯罪追訴與權利保障的平衡點,有賴立法機關睿智考量,並盡速衡酌、決定。
法務部曾於二○二○草擬「科技偵查法」草案,但當時草案規定警察、調查員可自行以空拍機蒐證,超過卅天才需向檢察官報請核備繼續;使用GPS蒐證,也以檢察官許可為原則,逾二個月才需向法院聲請延長。草案一出爐,就引發侵害人權的疑慮,停擺多時也讓修法延宕至今;法務部如今提出新草案,何時能完成立法,考驗政府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