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990年由馬偕醫院設立安寧病房,1995年台大醫院設立緩和醫療病房,至今五十多家醫院設有安寧緩和醫療病房,一百多家醫院實施安寧共照或安寧居家照護。2010年被新加坡連氏基金會評定全球安寧照護及死亡品質,我國排名世界第14 名,亞洲第一名。 但是我們醫院的加護病房(ICU)中,常見經醫師搶救無效,陷入極重度昏迷靠呼吸器延長瀕死期的病人,不但延長病人及家屬的痛苦折磨,占用寶貴的ICU醫療資源,讓在急診室等候需要ICU救治的病人,無法適時進入ICU,甚至為了尋求ICU病床,輾轉轉院,喪失獲救的黃金時間。更因為末期病人延長住院,增加家屬的心理負擔,容易遷怒醫療人員,反而增加醫療糾紛。
我國醫界在評估昏迷病人的深淺度時,習慣延用英國人的格拉斯哥昏迷指數(Glasgow coma scale, GCS)。此指數最低3分(極重度,沒有反應),最高15分(正常人)。
仰賴呼吸器維生的病人,如果陷入極重度昏迷,GCS持續3分,已臨瀕死狀態,繼續在ICU,已經無法救活,只是拖延瀕死狀態,延長病人的痛苦折磨,也延長家屬的心理煎熬!但是當醫師告訴家屬"病人昏迷指數3分"時,很多家屬往往誤認還有一絲希望,不肯放棄無效的維生醫療。
其實GCS多使用於英語系的國家,很多國家都有自己的評分方法,日本就使用他們自訂的<日本昏迷指數(JCS)>,美國也有人倡議使用FOUR指數!我們沒理由要用英國人的GCS。本人乃倡議使用<台灣昏迷指數>(Taiwan coma scale, TCS)む安寧療護雜誌2014;19(2):176-180.めhttp://profrcchenmd.blogspot.tw/2014/11/tcs-taiwan-coma-scale.html#links ),將GCS評分減3分,最低0分,最高12分。當病人陷入極重度昏迷時,TCS 0分。希望當ICU醫師告訴家屬,病人昏迷指數持續0分時,家屬比較可以有更務實的觀念,接受已經沒有希望的訊息,是否較能適時終止病人的痛苦折磨,協助病人安詳往生?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已經賦予我國民,對自己臨終時,是否接受心肺復甦術(CPR)或拒絕心肺復甦術(DNR)的權力,可以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即DNR意願書,並將此意願註記於健保卡內。則到任何醫院,醫療人員都可看到此意願。如果病人已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兩位專科醫師判定病人已是「末期病人」,CPR將是只有延長病人的痛苦,無法救回生命的無效醫療,則不該再挿管急救。如果醫師判斷可能值得一試,經挿管急救無效,病人無法脫離呼吸器,並持續極重度昏迷,台灣昏迷指數0分,則可根據病人預立的「不施行維生醫療意願書」,或家屬代表簽立的「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即時撤除呼吸器等維生措施,協助病人安詳往往。並空出有用的ICU病床,救治其他病人,也是一大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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