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造成重大死傷的高雄氣爆案,有三千多位災民委由高市府代位求償十億多元,高雄地院昨宣判,認定市府是主要禍首應負四成責任,榮化、華運各三成;市府部分因已逾賠償請求權二年時效,免除賠償分擔,換言之,三千多位災民已無法向市府求償。
高雄地院指出,依相關事證認定,市府、榮化及華運都是高雄氣爆災民的「共同侵權行為人」,以過失情節及違反注意義務程度來認定責任分擔比例,市府免除賠償分擔比例後,榮化、華運應負擔的六成賠償金額,共應賠三億六千五百五十一萬多元,可上訴。
高雄氣爆造成卅二死、三百廿一人傷,一審刑事、民事判決結果,法院都認定高市府在氣爆案中有過失、侵權責任。刑事官司的十二名被告中,三名高市府公務員各判刑四年十月最重,其次是華運公司三名員工各四年半,榮化六人各四年,與民事庭認定的責任比例相當,並無明顯出入。
高雄氣爆四年前發生後,災民財產損失不貲,高市府當時鼓勵災民委由市府代位求償,由社會各界捐助的善款先墊付六億三千多萬元,發給三千一百四十九位委由市府求償的災民救助金,九成九災民都選擇簽約委任。
市府取得代位求償權後 ,委託律師求償提告,總計求償金額十億五千多萬元,共分成六件訴訟,高雄地院歷經兩年多審理,昨天宣判。
據了解,市府鼓勵災民代位求償時,就有人質疑市府也是「加害人」,在代位求償中的角色「很奇怪」。
昨天法官判決認為,市府是統籌分配善款的社會救助角色,但善款不是損害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被害人仍可保有對市府的賠償請求權,也就是說「災民的請求權沒有因為領到善款而消滅」,但因已逾民事求償的兩年時效,因此災民現在已無法向市府求償。
高市府提告代位求償的被告包括榮化、華運及中油公司,高雄地院認為,發生丙烯洩漏的四吋管線,中油不是所有權人,沒有負責保養、檢測及維護的義務,認定中油沒有過失,不必賠償。但榮化和華運發現供料不正常後,兩公司未派員巡管,採用錯誤保壓測試,使得大量丙烯外洩而釀成氣爆事件。
發生洩漏的四吋管線,暴露在前鎮區二聖、凱旋路口的地下箱涵中,主要是高市府廿多年前監工、驗收不實,使得石化管線長年懸空暴露在水氣中,導致管壁逐漸腐蝕,多年來未落實檢測。判決認定,高市府在氣爆案中,應負最大責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