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人口老齡化需要,福建省十二屆人大五次會議22日表決通過「福建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明確給獨生子女照護假,即「獨生子女為年滿60周歲周歲的父母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10天的護理時間」。該條例將於3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6日通過的「福建省老年人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中新網報導,該條例首次提出設立長期照護保險制度,有望緩解現實生活中「久病床前無孝子」的現象。
條例規定,建立完善老年護理籌資、評估、支付、服務、監管體系,推進建立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健全完善護理制度,滿足老年人長期照料護理需求;基層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包括簽約式服務、上門巡診以及設立家庭病床等多樣化的健康服務。
福建省民政廳官員表示,將配合省人社廳等有關部門在條件較成熟的地區先行先試,開展長期照護保險制度。將在試點地區建立老年人照護需求評估體系,開展失能老年人全面摸底,建立失能老年人照護服務補貼制度,探索建立長期照護的保障範圍、參保繳費、待遇支付、護理需求評估和等級評定標準、服務規範和運行機制等政策體系,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並適時向全省推廣。
對許多獨生子女而言,父母年邁生病時,照料是個難題。考慮到現狀,「條例」規定: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60周歲,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子女進行護理照料,並給予每年累計不超過10天的護理時間,護理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此外,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對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發放特別扶助金,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適時予以調整。政府投資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收住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為使上述規定具操作性,「條例」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有關機構或組織不支付獨生子女護理期間享有工資福利待遇的,由人社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給付。用人單位違反該規定將面臨2,000元以上、2,00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下罰款,還會被列為工資支付行為失信單位,將受到重點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