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要注意並不是在大陸的所有收入都須繳納增值稅。台商在大陸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等,都必須依法繳納增值稅,但並不是所有的收入都要繳納增值稅,以下就可免繳增值稅的幾種收入進行分析。
一、股權、股票轉讓收益
在財稅〔2016〕36號文《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中,規定轉讓金融商品需繳納增值稅,所謂金融商品是指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等業務活動;至於非上市公司股權並不屬於金融商品,所以台商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無需繳納增值稅。
在36號文附件2中還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規定中,明確要求金融商品轉讓須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當轉讓金融商品若出現正負差,就須按盈虧相抵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繳稅。至於上市公司股份(股票)因被定義為金融商品,所以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獲得的收益必須繳納增值稅,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是原始股,則買入價格應是上市公司IPO時的發行承銷價格,並不是股東當初入股的價格。
二、理財收益
在財稅〔2016〕140號文《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中規定,企業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只要持有至到期日,就不會屬於36號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所定義的金融商品轉讓,因此,台資企業在大陸購買理財產品的收益是否要繳納增值稅?得先區分是保本型還是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本型取得的收益須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但若是非保本型取得的收益就無需繳納增值稅。
三、收取履約違約金
1、簽訂合同未履約收取的違約金
根據國務院令第691號《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修訂)》,納稅人應以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但確認銷售額的前提條件是有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如果企業並未實際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則所收取的違約金無需繳納增值稅。
2、銷售方收取履約合同過程中的違約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中所稱的價外費用,包括了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等,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當銷售方已提供應稅銷售行為前提下,所收取的違約金應當作為增值稅的價外費用,合併計算繳納增值稅。
3、採購方收取履約合同過程中的違約金
如果違約金是因產品質量問題,由銷售方所給予的銷售折讓,則應按實際支付金額計入商品成本;若已確認商品入帳價值,則須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發票,再沖減商品入帳成本即可。
採購方收取違約金,按規定須由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銷售方才能沖減銷售金額及銷項稅額,採購方也才能沖減成本費用及進項稅額,但實務中,為了減少作業麻煩,採購方往往向銷售方開發票收款,或採取從下一批貨款中扣抵等變通方法。
最後,企業若取得與銷售收入、銷售數量無關的各種政府和其他補貼收入,按規定都無需繳納增值稅,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等自產初級農產品收入,也無需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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