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同婚合法有望!陸委會昨表示,為符合現行跨境民事事件選法規則潮流,擬修正兩岸條例,內容包括兩岸人民結婚相關規定,未來將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民法)接軌。若上述修法草案均獲行政、立法院通過,等於完成兩岸同婚的合法化。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大陸官方不承認同婚,以涉民法作為準據法後,兩岸婚姻不必審核陸方結婚證書,可直接來台面談。
但為防範「假結婚」,陸委會強調,基於國安考量,移民署會進行面談嚴格查核,把關杜絕跨境假結婚影響台灣社會之安全與安定。
在此之前,同婚專法僅允許台灣人和同樣同婚合法的國家人民結婚,為補足同婚權益,司法院今年一月通過涉民法修法草案,未來台灣人得以和他國的同性伴侶結婚,但因大陸人民涉及「兩岸條例」,不在該修法範圍內。
不過,據近日陸委會公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已大規模刪除第四十二條至六十二條規定,並對第四十一條進行修正,朝與涉民法接軌方面看齊。
以陸委會擬刪除兩岸條例的第五十二條「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判決離婚之事由,依台灣地區之法律。」為例,條文刪除後將以涉民法為準據法,若未來涉民法和兩岸條例的修正草案均獲通過,兩岸人民將得以合法同婚。
陸委會昨發布新聞稿說明,兩岸條例民事章之選法規定,已近卅年未全面檢討修正,與修正後的涉民法差異日趨擴大,影響司法審判實務適用法律困擾,鑒於司法院再度於今年一月提出涉民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三條修正草案,啟動本次修法工作。
陸委會表示,兩岸條例民事章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符合現行跨境民事事件選法規則潮流,強化性別平權與兒童權利保護,並增加社會新型態商務交易法律關係的選法規定(如智財權、商品製造人等特殊侵權責任)。
陸委會補充,考量兩岸關係特殊性,保留兩岸條例另有規定優先適用之原則,例如涉陸繼承事件仍有兩岸條例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之適用,以維護國人權益及台灣社會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