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大陸對外捐贈貨物應注意哪些稅可免哪些稅必須繳納。
台資企業在大陸對外捐贈貨物,既可以向受贈人直接捐贈,也可以通過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社會團體等間接捐贈。對外捐贈貨物主要涉及印花稅、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具體分析如下:
1、印花稅
印花稅僅對《印花稅法》明確列舉的合同或憑證徵稅,普通的貨物捐贈合同不在其列,企業將貨物對外捐贈無需繳納印花稅。雖然捐贈行為本身不繳稅,但採購捐贈貨物或原材料時簽訂的購銷合同屬於應稅憑證,應繳納印花稅。
2、增值稅
之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須視同銷售。2026年1月1日實施的《增值稅法》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規定繳納增值稅。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按照市場價格確定銷項稅額,對應採購取得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3、消費稅
《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面,於移送使用時納稅。企業將自產應納消費稅貨物對外捐贈,屬於用於其他方面,應當依法在移送時繳納消費稅。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企業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若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則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4、企業所得稅
(1)公益性捐贈
公益慈善事業,應當符合大陸《公益事業捐贈法》對公益事業範圍的規定,或《慈善法》對慈善活動範圍規定。符合規定的受贈人包括兩類:
一類是公益性社會組織,按《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規定,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依法設立或登記並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
另一類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政府機關。
企業對外捐贈貨物,需按公允價值確認稅法金額,成本則按實際成本,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時,應提供註明捐贈貨物公允價值的證明;若不能提供證明,則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企業向符合條件的上述兩類受贈人,進行的公益性捐贈且取得由財政部門監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即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非公益性捐贈
企業向受助人直接捐贈屬於非公益性捐贈,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